首 页社保查询社保政策教育
当前位置:保险知识网社保长春长春养老保险

2020-2021年天津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2020年天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数、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3 09:52:07  长春养老保险


2020-2021年天津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2020年天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数、标准;
具体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一档60元、二档70元、三档80元、四档90元、五档100元、六档120元、七档140元、八档160元、九档180元、十档200元。
近日,天津政务网刊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实施意见。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大图模式
基础养老金由我市按照不低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合理确定,市和区财政全额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市和区财政全额补贴。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和提高基础养老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4元年限基础养老金。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对65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完善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应统筹考虑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大图模式

完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大图模式
完善缴费补贴标准调整机制
推动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要求,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大图模式
政策问答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如何确定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和提高基础养老金,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基础养老金由我市按照不低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合理确定,并由市和区财政全额补贴。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如何确定的?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市和区财政全额补贴。
四、对于长缴费有什么激励机制?
答:政策体现待遇“出口端”激励原则,对缴费15年以上人员,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4元,鼓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
五、在待遇调整时对年龄偏大的人员倾斜吗?
答: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部分年龄较大的老年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较低,政策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等因素,对65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养老待遇调整时予以适当倾斜。
六、基础养老金依据什么调整?
答: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我市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相关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答: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设置为600元~3300元10个档次,每档档差300元,城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此次对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调整,一至五档标准不变,仍为600元至1800元,档差300元;六至十档标准适当提高,调整为2400元至4800元,档差600元。
八、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是如何考虑的?
答:一至五档标准不变,六至十档标准适当提高,这样调整主要是考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兜底线”的民生政策,充分考虑了我市低收入群体特别是贫困边缘人群的经济能力,保留原有较低的一至五档不作调整,有利于这一群体有能力逐年参保缴费,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同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全额积累的保险制度,缴费全部归入个人账户,提高六至十档缴费标准,可以让经济条件较好的居民,通过选择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这样,既兼顾了低收入群体,可以自主选择较低档次缴费获得制度保障,同时又可以通过高档次适当拉大档差,激励多缴多得,提高保障水平。
九、缴费补贴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答:目前,市财政对照个人所选缴费档次分别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设置为60元~150元10个档次,每档档差10元,缴费补贴全部由市财政负担。根据新调整后的缴费档次,明确了相对应的补贴标准,一至五档仍为60元至100元,档差10元;六至十档相应调整为120元至200元,档差由10元提高到20元。
十、缴费补贴标准的调整是如何考虑的?
答:与缴费档次调整机制相匹配,缴费补贴也作了适时调整。一至五档仍为60元至100元,档差10元;六至十档相应调整为120元至200元,档差由10元提高到20元。一档补贴60元主要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确定的,另外,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建立“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十一、个人账户除利息外还有收益吗?
答:按照国家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http://www.at317.com
  改革实施范围
此次改革的范围包括本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津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及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20%,工作人员缴费比例为8%。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并核定养老待遇,自退休审批次月起发放。
“新人”养老金的计发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中人”养老金的计发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人”养老金的发放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退休(退职)的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由原渠道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中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一)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减除相同时间段内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公式:Y=T2014.09-T1-T2-T3
Y:视同缴费年限
T2014.09:2014年9月
T1:参加工作时间
T2:不计算为工作年限的时间
T3:计算为参加工作年限的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时间。
计算时要按照“年减年、月减月”的方式,做到“足年足月”。
(二)对于参保人员曾在企业工作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以及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应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对于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期间折算的工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经历和身份,商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其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后,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五)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涉及更改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等问题,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社保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友投稿及网络整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及时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
版权所有:学窍知识网 Copyright © 2011-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