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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20-02-12 19:48:04  长沙公积金查询


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意见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各市(区)住建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国土资源(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控房源备案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达到备案标准后,应主动到楼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完成新建商品住房的备案工作。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理由。
二、压缩贷款审批时限。各受托银行要按公积金贷款办理“一柜式”的要求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说明理由。
  三、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度的考核办法对受托银行进行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按考核办法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暂停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资格,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四、加强销售行为管理。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支持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五、提高抵押登记效率。各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符合登记受理条件的,除批量以外的抵押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企业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办结,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六、公开业务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在中心网站上提供新建商品住房可贷房源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在服务大厅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提供业务办理册页。
  七、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分)局、、人民银行支行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紧密配合,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八、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会同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予以通报、降低信用等级等,同时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512-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会同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会同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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