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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怀化生育保险金领取时间,2019年怀化生育保险金领取所需材料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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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怀化生育保险金领取时间,2019年怀化生育保险金领取所需材料与流程
   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第二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用人单位符合相关规定聘用的外籍人员按照《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即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全部纳入全市生育保险统筹范围。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的缴费比例随着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需要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参保缴费与异动办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一致,申报程序相同。

第七条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及异动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程序。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由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执行相同的征缴稽核、缴费年限等规定。

第九条  新参保单位职工及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累计达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保关系转移的参保人员符合连续缴费累计达10个月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停保后,9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生育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0天后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期间所欠生育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累计达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因工作原因在统筹地区变更参保单位的,调入或聘用单位须在调动或聘用之日起30天内,持调动人员有关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到所属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怀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人员异动情况表》,办理异动手续,并补缴异动人员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逾期不办理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调入或聘用单位负责。

第四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生育补助金;

(三)计划内生育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五)生育津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以女方为主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按《怀化市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见附表一)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超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一)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育龄期内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等发生的第一次手术费的费用;

(三)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引产等发生的第一次手术费;

(四)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五)治疗因本条第(一)和第(三)项所规定的措施而产生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生育、节育等产生的并发症需继续治疗的以及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用人单位生育第一胎,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间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用人单位的,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未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按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参保单位男职工配偶无用人单位的,按照国家规定已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了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六条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所产生的费用,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按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发放。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形下所发生的生育费用不得从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年度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用人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而终止妊娠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应当由实施手术的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七)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超出本市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八)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九)按规定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生育、终止妊娠、节育、绝育手术等实行定点服务。

用人单位职工在外地因急产不能到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可就近选择一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但应在分娩后10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其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常驻外地工作,因公出差、探亲或休假期间需要在外地生育分娩,应由单位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领取《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由接诊地、接诊医院及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写并盖章,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垫付。产假结束后,由参保单位医保专干持《怀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就诊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费用结算按《怀化市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办理。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进行中晚期妊娠检查或分娩,因特殊情况确需转院的,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署意见,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如遇紧急情况,可先转院后办手续,但必须在转院的2天内报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的,在下列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享受产假待遇外,有下列情形的,可增加产假(产假含法定假日):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配偶可享受男职工护理假15天。

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及男职工护理假津贴以所在单位职工生育保险上年度月平均缴费额为基数,按照每月30天平均计算。女职工产前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或男职工工资高于护理假津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以上产假的生育津贴及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生育计划的怀孕和终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或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因故终止妊娠,在产假期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双方参加生育保险证明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

(二)结婚证;

(三)生育证;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再生育政策的除外);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证明、

新生儿死亡证明、流产证明、难产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六)夫妻双方身份证;

(七)填写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表;

(八)失业的参保人员,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失业证;

(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十)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交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十一)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领表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经核准后支付的生育津贴,由单位医保专干携带收据到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拨付手续。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一方需提供参保或未参保证明;失业人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供其配偶居住的村委会或城市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无用人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必须按时向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补)贴。生育津(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人员分娩产假期满后3个月以内。生育费用自发生之日起申报期限不得超过10个月。逾期申报,医疗生育保险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人员的相关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

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委托机构将有关待遇补偿给参保人员时,应有本人领取签名,并保存备查,以确保生育保险待遇的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生育医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诊的参保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三个比例”,即非事故性的并发症比例、病理指征不符的剖宫产比例和超标准服务收费的比例(个人要求并同意自费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月与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住院人员的对账单、费用结算单等进行结账。医疗生育保险机构经初审、复审后,无特殊情况,当月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生育医疗待遇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退回送审资料。

第五章  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是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生育、终止妊娠和其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由此引起并发症的诊治等服务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并与生育保险管理相适应的服务管理制度;达到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产科建设标准》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等;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生育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取得《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合格;严格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承诺并认真履行服务协议;配备相应的并能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适时传输和结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按规定收费,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监督。

(二)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三)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检查考评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予以处理。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掌握出入院标准。

(五)加强执业人员的医保政策培训,严格核对参保人员的身份,禁止利用职务之便冒用、转用医保卡支付非持卡人的生育医疗费用。

(六)配合定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检查、考核,如实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收据等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

(七)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补交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每日按欠缴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在欠费期间用人单位职工所发生的生育、节育等有关费用,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因欠费造成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受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采用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其中违规金额5000元以上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解除其服务协议,违规金额30000元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资格,两年内不可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生育、节育依法享有的待遇,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种样表等由怀化市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处提供样本。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1)本人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医院出具宝宝“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怀化市申领手续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说明:
1、申领者提供了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可以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

2、提供了《独生子女证》,前两证就不需要再提供。

3、如果一方或双方为单位集体户口,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户籍明。

4、男方为现役军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来替代其户口簿。

5、外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须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填写清楚。

6、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申领者,提供的“生育批准证明”,各中心核对后进行复印,原件应退还给申领者本人。

7、对于再婚、流产人员,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如提供的材料齐全,各中心应予以操作,如在审核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与区计生委取得联系。最后还会有区计生委进行把关,如查出有重复享受的人员,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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