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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3 20:24:25  杭州工伤保险


山东将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近日出台《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

按项目参保,是解决建筑业等领域农民工流动性强、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一个有效途径。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截至去年底,山东省建筑业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农民工全部实现按项目参保。今年按项目参保将推行到交通运输等行业,到2018年底,建立“先参保,再开工”的工作机制,实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权益。

方案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按项目参保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项目涉及多个地区的,可以在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量较多的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严格“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方案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方案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力争实现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建立农民工工伤待遇支付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一般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最大限度实行社会化发放。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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