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2018-2019年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
今年2月1日,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开始实施。大众网记者从莱西市人社局获悉,相对于原来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主要有三点变化。
明确了补缴月数。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前,因故中断缴费累计不超过两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计入连续缴费期限,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月数超过两个月的,则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明确了外地转入青岛市职工享受待遇条件。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职工将外地区社会保险缴费转入青岛市后,在外地区缴纳生育保险时间不再计算为本市缴费时间。
明确了计划内流、引产津贴待遇。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四个月以内流、引产的,统一调整为享受15天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