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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范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11-13 14:06:25  长沙工伤保险


2018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范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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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项目名称
 享受或赔偿条件
 支付费用范围或期间
 支付标准
 支付办法
 
医疗费用
 1、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并按保险目录中的药品享受工伤待遇

2、情况紧急的,可先就近治疗
 
 按工伤保险住院和医疗服务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
 
 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
 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辅助器具费用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安装
 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在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满,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当进行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伤残定级后的待遇
 
伤残级别
 劳动关系的处理
 享受待遇的项目
 享受待遇的标准
 支付办法
 退休后的待遇
 医疗保险缴纳及其他
 
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无论保留还是解除均享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的
 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伤残定级后的待遇
 
伤残级别
 劳动关系的处理
 享受待遇的项目
 享受待遇的标准
 支付办法
 退休后的待遇
 医疗保险缴纳及其他
 
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无论保留还是解除均享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合同未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注释:

1、工伤复发的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4、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5、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的待遇
 
直系亲属的范围
 享受待遇的项目
 享受待遇的标准
 支付办法
 
 
 丧葬补助金
 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释: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不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6、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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