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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非营利性民办校教师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9 09:30:38  深圳养老保险


烟台非营利性民办校教师养老保险改革最新消息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烟台首批非营利性民办校教师养老保险改革启动,这意味着民办学校的编制外教师,也有望和公办学校有编制的老师一样,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市首批首批24名教师自2017年10月正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据介绍,为进一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烟台市积极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历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经学校理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查,按照教职工个人意愿,烟台市南山职业技术学校首批24名教师自2017年10月正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标志着烟台市非营利性民办学历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正式迈出实质性步伐,必将为今后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探索出比较成熟和成功的经验。

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学历学校教师和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养老保险待遇,既符合当前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需要,又符合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对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延伸阅读:

四类民办学校可参加试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其他学校暂不纳入。对于今后学校法人属性发生变更的或者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被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通过董事会、教代会形成决议,以学校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类型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变更。2015年,我省已在青岛、潍坊、德州3市率先启动试点;2016年,在全省启动试点。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时,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教师参保须满足三个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照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且在教师岗位的编制外人员。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统一计发办法,不设过渡期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退休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新办法执行,不设立过渡期,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公办学校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任教的,在公办学校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出教师岗位,或流动到企业工作以及灵活就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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