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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结算业务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9 09:30:38  深圳社保转移


深圳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结算业务
  事项内容: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手续
事项类别: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条  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不符合领取丧葬补助、抚恤金条件的参保人;

  2、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结算个人账户的参保人;

  3、即将或已离境且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结算个人账户的外国及港澳台参保人。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在深圳以外的其他地区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自愿不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

数量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填写表格《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职工及个人缴费)》

  2、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提供护照,港澳台人员提供往内地通行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或死亡参保人的继承人)金融社保卡或在深圳开户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中行、工行、建行、农行、交行、招行之一,验原件收复印件);

  4、参保人(或死亡参保人的继承人)书面申请;

  5、外籍员工离职退休需提供离职证明;

  6、丧失中国国籍及移居港澳台人员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已注销户口本;

  7、如参保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中国公证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8、参保人死亡证明(因死亡申请结算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9、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因死亡申请结算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0、说明死亡参保人与继承人继承关系的文件(结婚证、户口本或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因死亡申请结算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 死亡员工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村委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土葬证明(非因工死亡且不符合领取丧葬补助、抚恤金条件申请结算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受理机关:见附件《办事窗口地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决定机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联系电话:12333
事项程序:携带申请材料到所属的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业务。(备注:业务流程图见附件)

时  限: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办结
法律效力: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项收费:不收费
表格下载:  
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职工及个人缴费)
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样表)
  
  
年审年检:无年审
相关附件:个人账户结算流程图.doc

办事窗口地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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