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发放办法
重庆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发放办法
补助50%,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金总额的4倍。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满2年不足3年
6个月
满3年不足4年
9个月
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
补助55%
满4年不足5年
12个月
满5年不足7年
15个月
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
补助60%
满7年不足8年
16个月
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
补助65%
满8年不足9年
17个月
满9年不足10年
18个月
满10年不足11年
19个月
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
补助70%
满11年不足12年
20个月
满12年不足13年
21个月
满13年不足14年
22个月
满14年不足15年
23个月
15年以上
24个月
本人应领失业金总额
补助75%
说明:1、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上述失业金标准的50%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2、《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重庆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重庆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统一上调100元。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每月570元;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月540元;三类地区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520元。此外,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45元/月。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医疗补助金标准》渝府发〔2004〕29号 第八条、医疗补助金标准.....(略,见上表)。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需缴费了。《社会保险法》实施一个多月后,25日,重庆市人社局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相关问题下发通知,规定重庆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
具体而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上年度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地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其费用(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即可按规定享受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相关待遇。之前已办理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的,参加职工医保后,由参保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其卡内信息和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职工医保后,失业人员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女性人员计划内生育的,仍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补助金。
通知对转移续接也进行详细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市人社局称,失业保险关系从重庆市转出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及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时限,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重庆市的,由转入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转移接续手续。划转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据了解,凡7月份已领取医疗补助的失业人员,将在8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中扣除相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