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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丧葬抚恤金待遇标准,长春丧葬补助金办理流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3 09:50:59  长春养老保险


长春丧葬抚恤金待遇标准,长春丧葬补助金办理流程
    长春死亡丧葬费报销在哪个部门?

申请享受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办理方式

1.在单位参保缴费或暂停缴费的人员死亡的,由所在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参保所在分局办理。需携带:(1)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2)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断缴费单位的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到中断缴费单位所在分局办理。需携带:(1)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2)《公证书》;(3)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缴费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到个体分局办理。需携带:(1)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和死亡证明复印件;(2)社会保险卡或《公证书》;(3)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有社会保险卡的,将清算金额直接结算到社会保险卡内;无社会保险卡的,以支票方式支付。

4.已经按原办法结算个人账户的,由原领取人到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处办理。需携带:原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

(二)业务经办地点

1.长春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大厅(民康路1012号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办公楼)办理驻朝阳、宽城、南关、二道、开发区、一汽所属企业单位业务。

2.个体参保大厅(亚泰大街3336号)办理个体人员业务。

3.绿园业务大厅(春城大街826号)办理驻绿园区、汽车区单位业务。

4.双阳业务大厅(双阳区西双阳大街1619号),办理双阳区单位、个人业务。

(三)个体参保人员分流计划

为避免人多拥挤,长时间排队等候,对于个体参保人员死亡的,按死亡时间分流办理,具体为:

2011年7月至12月死亡的,集中在8月19日至8月23日办理;

2012年1月至6月死亡的,集中在8月26日至8月30日办理;

2012年7月至12月死亡的,集中在9月2日至9月6日办理;

2013年1月至6月死亡的,集中在9月9日至9月13日办理;

2013年7月后死亡的,在9月16日以后办理。

申请享受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办理方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到待遇管理处失业待遇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业务,办结后返回参保所在分局,由参保所在分局办理个人账户清算业务,最后到待遇管理处失业保险待遇窗口办理丧葬抚恤金结算业务。需携带:(1)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登记》原件和复印件;(2)证明继承关系的证件(如:结婚证、户口簿、《公证书》等);(3)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就业失业登录证》。

(二)业务经办地点

市社会保险退休审核服务大厅(南关区民康路1128号)二楼失业待遇窗口

社会保险部门清算账户后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及丧葬抚恤金清算单》中注明遗属申领工伤保险丧葬抚恤金,遗属凭此表到医保部门办理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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