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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转移流程,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6-03 18:52:22  武汉公积金查询


房屋产权转移流程,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房产过户流程

1、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2、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3、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等);

4、银行指定评估师对出售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起送交银行进行审核;

6、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贷款条件之后,发放贷款承诺书(银行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金额,所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是评估价格的70%);

7、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8、买卖双方同时到房地局办理过户,递交相关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最迟应该在办理产权过户当日由买方向产权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银行要求贷款申请提交后几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暂时冻结;

9、过户后银行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贷款部分的钱款转交原业主;

10、新产权人(贷款申请人)房产证下发后将产权证留存于银行或者是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将盖有抵押登记章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给新产权人。

由于各个地区以及各个银行的规定会有所差异,所以建议还是详细咨询贷款银行

房屋产权过户

房产过户提交的资料

一、送件→评估(12个工作日)

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送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3、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一份;

4、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一份;

5、卖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一份;

6、买方身份证原件核对及复印件二份。

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代理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申请减免税(21个工作日)

经房管机关评定房屋价格后,到地税局申请减免税,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房产证复印件二份;

3、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二份;

4、评估表复印件二份;

5、原买卖发票(或合同)复印件二份;

6、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三、领证(12个工作日)

地税局开出完税证明后送海甸房管局,12个工作日后即可到房管局发证办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二手房房屋产权过户流程

房屋产权过户自己过户较费时

如果双方确定自己进行过户手续,那么交易双方必须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有熟悉二手房交易手续的谭小姐解释说,因为房产办理过户按揭的后续手续比较复杂,涉及到银行、评估、农税、房管、土管等多方,碰上房子产权有问题的,还要去产权交易中心查产权。谭小姐向记者介绍了自己办理过户手续的流程。

第一步,买方要对房子的产权进行调查。审定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与售房者是否相符,有无抵押或共有人等。

第二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第三步,找评估公司做评估。这个过程一般来说要3~5个工作日。

第四步,贷款的房子要办理相关按揭业务。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的,则要向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同时申请。这是整个二手房自行交易过程中最耗时间的阶段,通常要40个工作日左右。

第五步,按揭办理下来后,要注意注销该物业的他项权证。

第六步,将合同交到房管部门产权交易中心相关办事窗口,拿受理单。

第七步,凭受理单到农税中心缴纳相关税费,拿契税完税证。

第八步,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

第九步,凭完税契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如果是全额支付房款,则可以省略第三和第四步手续。走完这些步骤,房产三证算是办齐了。整个过程大概需要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时间。

房屋产权过户中介二手房过户较省心

对于目前市民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一套二手房以及过户的流程,介绍可以分以下步骤:

1、建议购买人明确自己的购买需求,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选房。

2、选中房屋后,和房地产中介公司以及房主签订《三方协议》并交纳定金。

3、买方、房主和中介公司三方会面,在中介公司的监督下由房主和买方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此时,双方买卖关系正式成立,买方按约定日期将首期房款交予房主以及将代理费交予中介公司,同时中介公司开始为买方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获得同意发放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

4、按产权转移登记要求,买卖双方需准备规定的资料以备过户。

5、中介公司专职过户员携带买方和房主以及相关资料前往地税局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如果可以上市交易,地税局将出具契税、营业税清单,由买方和房主当日缴纳,地税局出具税务收据。

6、买方及房主在过户员带领下,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递件登记和缴税手续。买方和房主分别递交契税、营业税收据和双方所有过户所需的证件,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同时补齐房屋印花税。此期间房产交易中心将对买卖双方所提供证件和缴税情况进行初审和复审,以确保过户条件无误,否则交易中心会将相关问题及时通知给中介公司。

7、中介带领新业主与旧业主进行物业交接,即结清房屋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同时对家具等进行最后查验。

8、满20个工作日后,过户员通知并带领新业主前往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新房产证,同时通知前房主准备领取房款。至此,购买二手房的过户手续完毕。

房屋产权过户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或《房屋共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交易核准证明;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房屋产权过户收费标准:

1、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80元/宗。

2、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共有权人交)。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手续: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屋产权过户注意事项:


一、交易时确定卖方双证齐全,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应防止代签或漏签。

二、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三、选择威望较高知名人士或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监管方,确保交钱后能顺利过户,或过户后房与款两清。

四、购买方需注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在抵押状态中,以确定交易及入住时间。买卖交易后贷款时间拖得过长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五、购买方在交易前确定清楚贷款所需要条件及费用,防止买卖交易后因贷款问题所造成的交易损失。

六、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后发现这些问题而产生付费上的扯皮

房屋产权过户赠与过户流程

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朋友之间。房产赠与属于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房产赠与同其他形式的房地产交易有所区别,在房产赠与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只有按照房产赠与的有关特殊要求和程序办理正式的手续。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受赠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只有办理了正式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赠与才算是具有了法律效力。

办理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具体步骤是:(一)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房产赠与过户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契税,契税是房屋现值价格百分之三,领取契证。

(三)房产赠与过户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在赠与房屋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到房屋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产权过户相关知识链接

房屋产权过户流程

1、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2、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3、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等);

4、银行指定评估师对出售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起送交银行进行审核;

6、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贷款条件之后,发放贷款承诺书(银行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金额,所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是评估价格的70%);

7、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8、买卖双方同时到房地局办理过户,递交相关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最迟应该在办理产权过户当日由买方向产权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银行要求贷款申请提交后几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暂时冻结;

9、过户后银行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贷款部分的钱款转交原业主;

10、新产权人(贷款申请人)房产证下发后将产权证留存于银行或者是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将盖有抵押登记章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给新产权人。

由于各个地区以及各个银行的规定会有所差异,所以建议还是详细咨询贷款银行。

房屋产权过户步骤须知

一、代开发票、缴纳契税:

办理过户手续前,须先办理缴纳或免征个税、营业税、缴纳契税的手续

二、过户:

买卖双方同时到场,双方携带身份证、暂住证或北京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凭契税票过户

所需资料:

当天交费:交印花税、土地出让金(递件当日,房地局出具领证通知单)

三、领证:

30日后,买方持领证通知单及身份证到房地局领取产权证。

抵押登记:本人需到场、30个工作日后领取〈他项权证〉

备注:

1.过户当天卖方不能亲自到场,需做委托公证,手写委托书无效。公证书中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另外提供一份即可。买方如不能到场,手写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无需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继承公证的件必须先去办契税减免,然后出新本,然后才能过户,无营业税。

契税减免所需资料: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3.普通契税减免需提供:买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原买卖合同或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发票原件复印件。拆迁款或买卖合同不够的部分必须在那交,石佛营不收。

4.办理新购商品房须提交的材料:

备注:

二手商品住房指城八区以及昌平、大兴、通州、顺义、房山、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亦庄19区县(以下简称各区县)284个典型区域内的二手商品住房。

已购公房指各区县295个典型区域内再上市的已购公房,包含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六类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卖房子要注意什么环节办理产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卖房子要注意什么环节?对于首次卖房子的人来说,不是很清楚。我们要注意卖房子的环节,学习一下相关的知识。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

近日,湖南省祁阳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受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过户行为而引发的涉诉纠纷信访案。在参与办理这起信访案件过程中,我们主要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感受到调整买卖房屋产权转移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申请主体的程序规定还不太切合实际。鉴于目前此类纠纷比较多见,我们建议对现行的房屋登记办法这一行政规章作出适当的修正,以切实保障交易房屋产权安全过渡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出卖人对过户登记不予协助引发纠纷
2001年7月18日,陈某将坐落于祁阳县城中心城区的一套面积为90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出卖给周某。空口无凭,双方经商议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房屋价格为3.4万元,该款在写卖屋契约时由买方一次性付清;写卖契的日期,定于同年的11月10日以前。为确保履约过程不生变故,周某向卖方陈某交纳押金4000元。此后,陆续有人向陈某探询,其中不乏出高价者。因此,陈某心有所动而不愿继续履行协议,周某则坚持要按所签协议办事。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同年10月6日,陈某在收受房款后将房产证交给了周某,并腾空了房屋让周某入住。但是,双方没有续写房屋买卖契约,也没有约定卖方有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此后,周某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09年7月,周某欲出售房屋,到房产部门登记产权过户手续时被告知须同出卖人一道提出申请方能办理。于是,他便找到陈某协商,希望其能提供帮助。陈某认为周某转手卖价高达近10万元,其所获取的中间高额差价实际上来源于自己的出卖房产,遂提出由周某一方给予1万元补偿,但遭到周某拒绝。由此,双方出现纠纷。2009年11月,周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陈某无偿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陈某针锋相对,要求回赎讼争房屋产权。祁阳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遂上访至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督促法院依法纠正。
处理纠纷的意见难以形成一致
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解决信访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我们进行了认真探讨,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讼争双方所签协议有效。理由是:《协议书》是买卖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且内容真实合法。这一观点,表面上看,不无道理,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周某的诉求指向。其一,讼争双方没有对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无论周某还是陈某都承认合同有效;其二,周某在诉讼中根本没有提出该诉讼请求;其三,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据此判决,仍然没有达到起诉方的目的。从事实上看,协议有效并不自然等同于拥有产权。因为签署协议到取得产权,毕竟还有一段程序要走。所以这种处理办法,意味着当事人的诉求没有得到实际解决,产权主张之争议依然悬置。
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拥有争议房屋产权。理由是:周某交了购房款,又对房屋占有使用了多年,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所有权人。因此,即使陈某消极配合过户,争议房产于情于理也应属周某所有。这一观点,的确是切中了问题要害。但是,这样处理也令人困惑。其一,既然房产属于周某,那么,周某就用不着起诉,否则就是自寻烦恼。而且,相对于陈某来讲,显系滥用诉权;其二,从现行合同法和物权法以及相应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看,房屋买卖必须登记,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其三,周某起诉请求十分明确,即判令陈某履行程序义务——协助过户,以最终实现自己的主张,而非直接请求确认产权归属。因此,直接判决产权归属周某,既不符合周某的诉求本意,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负有协助周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理由是,由于买卖双方已经签署协议,陈某收取了购房款并将房屋交付,就有继续协助周某过户的义务。这种看法貌似合理合法,但只要深究实则不然。其一,没有协议约定。从证据上看,讼争双方没有关于由陈某协助过户的明确约定,因而卖方没有约定的义务配合买方过户;其二,法律没有规定。从法律上看,当卖方不帮助买方落实产权时,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设定相应的强制性约束条款。其三,退一步说,假若买卖双方有过卖方给予过户协助的约定,但是一旦判令卖方协助而卖方仍不履行义务时,亦缺乏对其人身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因此,周某的诉讼主张同样难以实现。
规范买卖房屋产权转移的申请程序门槛设置过高
目前,调整房屋交易市场秩序的制度政策不断健全,与此同时形成了逐步完备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既有基本法律,又有行政规章。前者如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等,后者包括房屋登记办法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实施细则。实践表明,正在施行的行政规章中关于买卖房屋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产权过户登记的规定,与现阶段的房市形势要求还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应有的规范功能受到一定的掣肘。
第一,现行的法律规范约束不了公民的传统交易观念。立法的本意是引导、规范、保障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为此特别设定政府部门有权参与并作主导,而不是放任市场主体自由作为。但在现实社会中,公民通常认为买卖房屋是私人之间的问题,因而为数不少的交易一直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
第二,现行法律规定了房屋买卖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对政府部门的权利义务则未作设定。如果房屋成交后,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转移登记,政府部门如何应对,法律没有授权性或禁止性规定。基于这种局面,政府无力进行有效约束。反过来,又无形中助长了民间无序交易的强劲势头。
第三,行政规章关于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申请登记的规定不符合现实情况。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6条作了相同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这些基本规定,没有确认登记的申请主体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但是,行政规章房屋登记办法却作了缩小限制,即规定登记的申请主体必须是买卖当事人双方。该办法第12条规定,除了合法建房进行初始登记,凭据司法、仲裁机关生效文书进行变更登记等几种特殊情形外,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可以认为,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申请主体的这种单一限制,过分强调了交易双方合意的延伸。表面上看,其立法价值取向在于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实际上是只注重了出卖人的权利,而忽视了买方权利的预期。在现阶段,大多数情况是买受人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后,其预期的权利即取得所买房屋的所有权往往得不到实现。实践中,虽然不排除买受人出于习惯不愿登记,或者为规避各种规费,在买卖协议生效并实际占有房屋后不愿登记的情形,但是,更多的现象则是,出卖人在收受房款的权利实现后,主动提出或者说积极配合买受人申请过户的凤毛麟角。此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反悔、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等某种因素或各种因素的叠加作用,亦常常导致交易的房屋不能申请过渡产权。
总之,在种种制约因素的相互冲撞中,行政规章的权利申请制度受到严峻挑战,立法的初衷无法达到。
为了避免类似周某夫妇与陈某夫妇纠纷的重复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我们建议将现行的行政规章加以修订。具体来说,就是在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2款中加上一项,即加上“买受人依据合法协议或合同约定所取得的房屋权利”,作为无须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产权转移登记的又一例外情形。也就是说,通过行政规章的修正来赋予买受人单方面凭借交易资料申请登记产权的权利能力。果真如此,相信随着登记门槛的降低,一定会极大地减少房屋产权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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