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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湘潭社保缴费基数,湘潭五险一金缴纳比例201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17-03-16 16:27:40  长沙医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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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自2015年起在全市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统一审核,同时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统一进行年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数申报和年审对象
  湘潭市辖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县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年审)。
  二、基数申报和年审时间、地点
  2015年,市本级参保单位五险缴费基数统一申报和年审工作于3月1日至4月20日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大厅集中办理(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6)。参保单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和年审手续前须分别到各社保经办大厅拷贝本单位上月各险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等相关数据。
  三、基数申报
  (一)基数标准
  1.企业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2.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部分的不计入缴费基数,也不作为核定个人账户的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申报,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个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企业单位应不低于本单位及职工申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水平,事业单位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人平基数水平。参保缴费人数不低于工伤保险缴费人数。
  (二)申报资料
  已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和年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已准确录入参保职工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电子文档(u盘)及盖单位公章的参保职工工资花名册(新工资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在市本级参加了医疗保险却未在市本级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u盘)及职工工资花名册须含本单位退休人员(新工资和养老金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
  4.2014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私营单位无劳动情况统计年报的需提供2014年6月和12月份的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提供2014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企财增8表)和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反映薪酬数据)复印件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6.《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明细账及《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记账的复印一份,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机关单位提供多发一个月奖励工资的明细表(可免5、6项资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5项改为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6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应保持一致(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重复参保,不虚假参保。
  3.参保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为准确计算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建立职工收入统计台账,认真统计每一位职工上年度从本单位获得的全部劳动报酬数额,平摊到新缴费年度的各个月份核算个人月缴费基数,做到实事求是、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5.各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6.各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参保职工申办社会保障卡,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权益。
  四、社会保险登记年审
  (一)登记及年审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在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
  (二)登记及年审资料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文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登记年审部门
  各单位通过社保基数年度申报审核后,由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对其《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审并加盖印章。
  五、监督检查
  1.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参保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未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年审的单位,以及缴费基数申报资料不全的单位,将列为当年人社部门重点监察(稽核)对象。
  4.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逐月确定其月度应缴数额。
  5.根据《湖南省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没有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通过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的参保单位,人社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各项人社部门行政审批和社会保险待遇审批等工作。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擅自更改社保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多收社保费的,由人社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或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促进基金征缴,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1.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一)
  2.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3.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表(二)
  4.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收件清单
  5.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登记证年审办事流程
  6. 2015年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时间安排

 2014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658元。个人参保者缴纳201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3658元/月,低档为2195元/月。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年度缴费基数一经选择,当年度内不得变更。

  温馨提醒:1、凡符合潭政办发【2010】38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4050”人员,不论选择60%或100%的缴费基数,都采用“同缴同补”的方式,直接到中国银行前台缴费即可(即缴费时直接补贴,无需再办理任何其它手续),缴费前请向银行工作人员声明是选择60%或100%的缴费基数。 2、其它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按有关文件要求办理,即先审批后缴费,其缴费方式同上述“4050”人员。 3、凡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在当年度内缴费,跨年度的一律不得享受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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