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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7(1-10级)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6 15:07:19  东莞工伤保险


2017年东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工伤鉴定程序、项目、流程、范围,1-10级工伤签定费用。
东莞应该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二十七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二十八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导读]: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因工死亡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了重申凡在东莞开工的建设工程都必须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外,《通知》对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有了更准确的定义,费率由原先的1.5%减到1%,而保险赔付标准也大幅提高。


  为企业减负降低费率


  根据《通知》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凡是在东莞市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007年的相关政策以工程总造价为社保缴费基数,今年则以工程合同造价为基数。社保局表示,以实际合同金额计算保费会更准确。社保部门表示,由于几年来东莞工伤发生率较低,加之今年经济环境较差,出于为企业减负考虑,工伤保险费率也由原先的1.5%,减少0.5个百分点。


  工伤预防费每年87万


  社保部门核定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时,伤病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记者还从市社保局了解到,目前全市建筑工地工伤预防费用为每年87万,已经覆盖所有市内建筑工程。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东莞市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除了重申凡在东莞开工的建设工程都必须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外,《通知》对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有了更准确的定义,费率由原先的1.5%减到1%,而保险赔付标准也大幅提高。(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为企业减负降低费率

根据《通知》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凡是在东莞市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及缴费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007年的相关政策以工程总造价为社保缴费基数,今年则以工程合同造价为基数。社保局表示,以实际合同金额计算保费会更准确。社保部门表示,由于几年来东莞工伤发生率较低,加之今年经济环境较差,出于为企业减负考虑,工伤保险费率也由原先的1.5%,减少0.5个百分点。

  工伤预防费每年87万

社保部门核定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时,伤病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记者还从市社保局了解到,目前全市建筑工地工伤预防费用为每年87万,已经覆盖所有市内建筑工程。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后,建筑业企业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社保部门,并在48小时内书面申请工伤认定。企业不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受伤施工作业人员或其近亲、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施工作业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最亮点

  核定保险待遇 参照标准翻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杨远辉表示,新文件最大变化是保险赔付标准提高。《通知》规定,核定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时,伤病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而2007年的《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施工作业人员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时(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南都记者查询到2012年5月8日公布的《东莞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2011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1739元,其中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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