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年长春公积金缴费比例
2016年长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年长春公积金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金怎样计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月底前发放工资的单位须在月底前)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月缴存额均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执行,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各7%,原则上不高于各12%。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可分别为20%和8%。
从2010年5月1日起,长春市区(含双阳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标准由650元调整为82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58元,合计为116元。
九台市、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最低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8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48元,合计为96元。对于未达到最低缴存基数和最低缴存比例的单位,长春市将于6月30日前进行调整并办理补缴。逾期仍未办理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新建户单位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月缴存额均为职工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执行,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各7%,原则上不高于各12%。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月底前发放工资的单位须在月底前)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