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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基数、比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3 09:52:07  长春缴费明细


2016年长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基数、比例
    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现将2013年度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
第一档:422元;第二档:528元;第三档:1056元;第四档:1584元。
    缴费标准不作选择的均视为第一档缴费标准;原已选择第二档以上标准缴纳的,如不到市社保局办理缴费变更手续,则视作原来档次缴纳;重新选择第二至第四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须到市社保局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二、基本医疗保险单统月缴费标准(非退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单统45元,其中补充医疗保险费1元。

  各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13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按照《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8〕47号)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尚未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要按照规定逐步过渡到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3年度,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100元(预测的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本人申请按照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行调整。

   二、2013年度,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2100元的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各市区要采取各种形式和渠道,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的宣传,提高他们的参保缴费积极性,减少断保、断缴现象的发生。

吉林省、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经公布,2015年我省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政策将随之落实,6月22日,新文化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获悉,即日起参保单位和个人可按新政策办理当年缴费等社会保险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享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1995年7月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起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吉人社联字[2015]19号文件,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

  2014年吉林省及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

  根据《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60号),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2014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46516元、56014元、39956元。

  参保单位即日起可以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2015年社会保险费及办理人员增加、减少;已经办理预缴的参保单位可以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以上业务在长春市社保局 (民康路1012号)二楼大厅36~57号任意窗口办理(绿园、双阳区参保单位在相关分局办理);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在三楼大厅办理。

  个体参保人员即日起可办理缴费和养老待遇核定。另按照吉政办明电[2015]11号文件关于多缴多得的激励政策,2015年1月1日起,个体参保人员在以往三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还可自愿选择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10%和12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体缴费人员关系转移业务分流办理

  为避免办理个体再就业转出业务过于集中,参保人员等候时间过长,采取分流方式办理此项业务。再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持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按照下表指定日期到长春市社保局个体分局 (亚泰大街3336号) 二楼21~33号窗口办理缴费转出手续。

 个人最低保费为5553.6元,即日起可开始缴纳。

  2日,从长春市社保局获悉,2013年个体缴纳养老保险标准已经确定。即日起,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缴费等社会保险业务均可办理。

  近日,省人社厅公布了2012年全省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长春市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272元,双阳区为31729元。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养老保险缴费数额是以个体参保人员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的。对此,市社保局决定对我市2012年个体缴纳养老保险标准进行调整。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个体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经济条件自主选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为基数核定养老保险缴费数额。

  经测算,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个体参保人员今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为基数计算,全年缴费总额分别为9254.4元、7404元和5553.6元;双阳区个体参保人员全年缴费总额分别为6345.6元、5076元和3806.4元。

  即日起,参保单位也可按照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2013年社会保险费;已经进行预缴的参保单位可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参保单位可到所属分局办理人员增加、减少及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今年仍按照上年度选择的缴费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吉林银行营业网点持卡缴费;2013年缴费档次有变更的,需到市社保局个体分局办理缴费。

  7月1日起,长春市将调整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医保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增加240元调整为2313.6元

  30日,记者从长春市医保局获悉,7月1日起,长春市将调整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今年医保缴费金额为2367.33元。

  今年医保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1568元

  根据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2年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为46272元,月平均工资为3856元。

  按照长府发﹝2001﹞46号文件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个人缴纳基数下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长春市2013年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1568元,下限调整为2313.6元。为避免参保单位缴费发生错误,请所有参保单位缴费时,按照每月20日后核定的征缴通知单金额,及时准确缴费。

  据了解,长春市2012年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0368元,下限为2073.6元。

  今年缴费基数与去年相比,上限增加了1200元,下限增加了240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为2367.33元

  按照长府办发﹝2003﹞92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3年缴费金额为2367.33元(含10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长春市医保局将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期核定下年度缴费金额。

  据了解,2012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金额为1850.44元(含10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今年缴费金额与去年相比增加了516.89元。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据长春市医保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人社险中心函[2013]48号文件精神,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长春市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将依据上述文件进行调整。

  长春市医保局将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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