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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3 20:24:25  杭州失业保险


湖州市区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精神,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申报年度末湖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全年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平均总人数之比)。

三、补贴资金及使用

对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稳岗补贴。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书面申请一次稳岗补贴,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6月30日(2014年补贴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逾期不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审核拨付。区人力社保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见附件3),统一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复审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在湖州市就业网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核拨补贴资金。

五、申报资料

(一)《湖州市区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自然减员职工(包括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等)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申报年度1-12月失业保险费缴纳证明(包括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缴费凭证);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关系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抓好落实。要积极指导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应晓尽晓,应享尽享。

(二)强化基金管理。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补贴申报、审核、拨付程序,加强内控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实施动态监管。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政策实施效果。要对企业申报的相关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坚决打击虚报、冒领及不按规定的项目支出。要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上季度《湖州市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及使用情况表》。

七、其他事项

(一)对在申报年度已经享受过失业保险费减征的企业,在计算企业稳岗补贴金额时,应按其实际缴费数额。

(二)申报年度末湖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于次年1月在湖州就业网公布(2014年度末湖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98%)。

(三)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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