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社保查询社保政策教育
当前位置:保险知识网社保杭州杭州社保补缴

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以及相关规定问答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3 20:24:25  杭州社保补缴


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以及相关规定问答
1、我市为什么要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1)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提出养老、工伤保险应按工资总额征缴;《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文件,要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和按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我市的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余年的发展,己经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但离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体要求还相差甚远,尤其是有相当数量的规模较小企业单位职工还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以外,参保单位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现象。同时,随着保障水平的逐年提高,基金支出压力也越来越大。因此,未雨绸缪增强基金支付能力,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长远发展。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我市目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征缴工作,主要依据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存在征缴依据不统一、解释口径不一致、征缴期限不同和业务经办差异等诸多问题,给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带来一些困惑,也影响了经办服务水平的提高,长期以往势必影响社会保障功能发挥。

  2、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适用哪些范围对象?

  (1)适用对象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体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包括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依照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各类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2)适用范围是指上述对象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3)适用的参保类型还包括上述对象中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3、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具体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二、社保政策调整

  4、低标准养老保险以及相关政策有什么变化?

  (1)从2013年5月1日起,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按基本养老保险标准调整,其中,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社平60%的,统一调整为60%;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社平80%的,统一调整为80%。

  (2)低标准养老保险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也不再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减轻企业及职工负担,设立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参加住院保险的职工,经本人同意可以保留;职工流动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保留。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

  5、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有什么变化?

  (1)完善外来务工人员补缴转移办法。外来务工人员要求转移参保关系时,将其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经本人申请,由本人按∑参保缴费对应年度的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8%的标准,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在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的过渡期间,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由原来的大病医保调整为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保。其待遇在原有基础上,主要有以下调整:一是调整缴费年限记录方法。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2: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二是增加医保个帐。市区统筹范围内,其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2%比例计入;三是增加门诊医疗待遇。个人账户可按规定用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到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非处方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上一年度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结转为历年个人账户。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

  6、从2013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哪几方面的调整?

  (1)扩大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腰托、颈托、家用制氧器、轮椅、拐杖。

  (2)扩大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将原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组织移植术的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调整为: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7、省人民政府对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有什么新的规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有关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省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应统一调整为14%,我市将从2013年5月1日起贯彻到位。

  8、市区范围内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后的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险种 费率 费基 上、下限  
 
  养老保险
   企业
   14%+8%
   上年本人平均工资
   最低工资-上年社平300%
  
  个体工商户
   10%+8%
   上年本人平均工资
   最低工资-社平60%(不含60%)

  社平80%-300%
  
  医疗保险
   5.5%+1%
   上年社平60%
    
  
  失业保险
   2%
   最低工资
    
  
  工伤保险
   按行业分类
   上年本人平均工资
   上年社平60%-300%
  
  生育保险
   0.7%
   上年社平60%
    
  

  三、征收体制调整

  9、为什么要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体制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保费征收体制的调整。《社会保险法》提出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提出了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征收基数、五费合征以及由地税征收等要求。宁波市现行征缴办法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提供数据由地税机关代征,与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存在差异。为了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省政府规章,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发布了《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三部门联合具体实施了本次社保费征收体制调整工作。

  10、对参保单位来说,社保征收体制有哪些相关的调整?

  一是确定了企业、民办非企业须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工资总额,并据此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

  二是对未参保、注销、失踪、失效等单位以及欠费的各类缴费单位,设置了多种管理方式,解决当前社保缴费中的不规范现象;

  三是地税部门将借助税收管理平台,为缴费户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缴费服务。

  四是为确保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征缴办法衔接,给用人单位以适当缓冲,从我市实际出发,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以“总体安排、分步实施”方式予以贯彻落实,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可以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

  11、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范围有哪些?

  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市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范围划分如下:

  (1)险种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城镇职工参加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住院医疗保险费;个体劳动者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住院医疗保险费。

  (2)缴费对象: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等缴费户。

  12、地税部门如何征收不同参保单位、不同险类的社保费?

  地税部门将缴费户划分为三种类型:①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以下合称“企业”);②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户等缴费组织(以下合称“其它缴费单位”);③城镇个体劳动者和无雇工的个体户(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针对不同缴费户的征收方式可用表格简单概括如下:

  缴费户类型
   单位/个人缴纳部分
   缴费基数确定
   征收方式
 
  企业、民办非企业
   单位缴纳部分
   基本五险
   单位自行申报
   地税对申报部分和核定部分合并征收
 
  外来务工、住院医疗
   社保部门核定
 
  个人缴纳部分
   社保部门核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户等
   单位缴纳部分
   社保部门核定
   地税根据核定数据征收
 
  个人缴纳部分
 
  个体劳动者(含无雇工个体户)
   个人缴纳部分
   社保部门核定
   地税根据核定数据自行征收或委托银行代征
 

  四、社保相关业务规定

  13、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登记注销?

  (1)社会保险登记: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非生产经营性用人单位当自领取批准成立证件)之日起30日内,随带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开户银行账号的有效证件、地方税务登记证,按税务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和涉及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保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

  社保登记变更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3)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不需要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前存在未申报、欠费记录的,应当先行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补申报、缴纳欠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登记注销信息发送地方税务机关。

  14、参保单位如何办理参保增减手续?

  用人单位发生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时,应于变动当月25日前,向单位社保关系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职工基本信息以及个人缴费基数;同时,应于次月15日前向税务关系所属地税部门申报人员变动后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等有关数据。

  15、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手续?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户。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和参保手续;为方便缴费户,地税和社保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地税部门根据社保提供的参保信息自动办理缴费登记,不需上门办理;缴费户如要使用单独的银行帐户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要向地税部门进行单独登记。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首先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银行帐户信息,办理纳税人识别码登记,根据该号码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为方便缴费户,地税和社保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地税部门根据社保提供的参保信息自动办理缴费登记。

  (3)个体劳动者。个体劳动者的缴费登记手续由缴费人所在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

  16、缴费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应如何办理缴费终止?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的,在办理工商注销或被宣布终止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为方便缴费户,地税和社保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地税部门根据社保提供的注销信息自动办理缴费登记注销。

  如果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地税部门将向社保部门发送税务已注销的信息提示,由社保部门按规定处理;在此期间,缴费单位仍必须依法履行申报、缴费义务。

  17、参保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并申报?

  用人单位在每年社保年度开始前,通常在每年四月底五月初,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方式,申报全部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社保经办机构结合统计等有关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资料,以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到300%进行保底和封顶,计算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8、不同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已参保的企业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其它缴费单位和个体劳动者按社保部门的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核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

  19、企业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的内容有哪些?

  (节假日顺延)前,向企业税务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的内容主要有:

  (1)缴费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2)缴费单位上月职工人数;

  (3)缴费单位本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费额;

  (4)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其它相关资料。

  其中,参加部分特殊险种的人员工资总额可予以调整。

  20、企业单位中,哪几类人员和那几类险种在申报时,可对工资总额予以调整?

  (1)在甬的省部属单位已参加行业统筹社会保险的险种,在申报对应险种的工资总额时,应作相应扣除。

  (2)缴费单位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可在申报时作相应扣除。

  (3)非全日制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等其它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单险种参保的人员工资总额,可按对应参保险种申报工资总额。

  上述扣除的工资总额和单险种参保的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确定并提交至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进行合并征收。

  21、什么是职工工资总额,如何计算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具体文件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990年)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允许单位的工资总额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

  22、地税部门对企业申报社保费有哪些要求?

  (1)及时申报,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申报所属期间为上月的社会保险费,遇节假日申报期相应延后,逾期申报将按日产生滞纳金。

  (2)自行申报,企业自行计算工资总额和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应缴费额,并对申报的真实性负责。

  (3)按月申报,企业应缴的社保费应当按月申报,不得跨期、多期合并申报,需要补申报的应当逐月申报。

  (4)准确申报,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否则申报不予受理;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费额应四舍五入到角。

  23、参保单位应当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

  (1)时间:缴费户应当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在缴费账户存入足额资金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缴纳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方式:缴费户可采用登记扣款银行账户、上门现金缴纳方式缴纳费款,部分基层税务部门提供了支票缴纳、POS机刷卡等缴费方式,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3)金额:企业缴费户当月应缴的社保费金额除了包含申报的单位缴纳部分外,还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缴纳部分、补缴部分以及外来务工、住院医疗险的单位缴纳部分;为此,地税部门将在申报系统中为申报户提示当月全部应缴费额,避免缴费户因存取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无法扣款。

  24、征缴办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期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解决医保的时间属期与其他四险不一致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办法征缴。即参保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劳动关系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在办理手续的次月向地税部门申报单位工资总额;地税部门在申报当月,向参保单位征收社会保险费;所征的社会保险费统一记载为征收时的上月。

  举例说明:某企业2013年6月份正常应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所属时期为“2013-05-01—2013-05-31”的社保费;该企业2013年6月份应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为2013年5月份的应发职工工资总额。

  为确保五项社会保险费所属征期统一,停征2013年5月份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医疗保险费缴费。(停征不包括4月新参保人员、涉及所属月份的补缴和在该月份进行的各类补缴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所属征期一致的地区)。

  25、地税部门对未依法履行申报和缴费义务的缴费户,可以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1)责令限期申报、缴纳费款,加收滞纳金。

  (2)强制追缴欠费。

  (3)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和失效户认定,停止征收该户社保费,并发送信息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可以停止该户各项社保待遇。

  (4)缴费户申报不实或拒不申报,可按规定核定其应缴费额。

  26、加收滞纳金的依据是什么?

  (1)《社会保险法》第86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3)《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22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27、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对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欠费有什么规定?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费的或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在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责令限期缴费通知,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清缴。仍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强制追缴。

  28、什么是非正常户和失效户?如何管理?

  对连续三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查无下落的缴费单位,地方部门可以按规定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对非正常户的未申报数据和欠费进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参保人员待遇。参保单位要求解除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同时重新补报未按月申报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等相关数据并补缴挂账的欠费,足额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恢复参保人员相关待遇。

  缴费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超过三个月的,地方税务部门可认定为失效户,并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中止参保手续。

  29、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对核定征缴有哪些规定?:

  核定征缴的含义是:缴费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或未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数额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按规定核定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或单位缴费金额。具体规定如下:

  (1)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年本人缴费基数的110%进行调整,调整后低于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按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确定。

  (2)企业缴费单位未在每月15日前向地税申报上月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30、缴费户不依法履行申报和缴费义务的,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1)缴费单位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将导致职工的各项社保待遇受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1、参保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为职工办理参保申报手续的次月,应按对应的人员身份缴费,参保人员自单位征缴到账的次月起享受相应待遇。

  32、地税部门将为参保单位提供哪些服务措施?

  (1)信息共享,避免缴费户多头办事。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实现数据联网共享,地税部门在社保窗口发放相关缴费告知文书,避免缴费户在地税和社保部门间来回奔波。

  (2)借助税收信息化平台,提供便捷缴费手段。缴费可以像缴税一样,享受网络申报、银行自动扣款、短信提醒、业务辅导等服务措施。

  (3)与社保部门加强沟通,为缴费户办理缓缴、退费、减征等提供便利,为缴费户的特殊情况申请办理医保待遇保留,保障缴费户享受应有的社保权益。

  (4)在各类税企交流平台中增加社保征收内容。12366热线、政策辅导会、网上办税服务厅等平台中将会逐步增加社保征收的政策辅导、咨询和事项办理。

社保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友投稿及网络整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及时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
版权所有:学窍知识网 Copyright © 2011-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