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1、案例简述
刘某于2009年12月被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车间操作工。在履行该合同期间,刘某无故不上班,导致其所在操作岗位所负责的工序出现空缺。该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刘某作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书面通知予刘某。刘某接该通知后,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称该股份有限公司自其上班后一直未自己办理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现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分析
本案焦点是刘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的公司在用工期间未按照规定为刘某办理社会保险,显然违法,公司必须按照规定为刘某补办和补缴社会保险关系及社会保险费。
至于该公司是否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呢?《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一发按照本法第38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条款,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费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回复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按照规定,一旦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主动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本案中刘某在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时,未行驶合同解除权,而是自己在违纪被公司辞退后,再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显然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