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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新政策2013,2013年男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6 09:39:01  北京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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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将针对生育险出台新规
在中国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我们了解到,目前有关部门正在面向全体群众,公开征求生育险的相关改革意见。公共政策专家刘永明评价“征求意见稿”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将有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有利于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全体职工


    29岁的付晓鸥结婚四年,生孩子的事情却一直拖着。付晓鸥夫妇2002年从农村考上大学,大学4年,俩人恋爱,2008年结婚花掉了两个人一年的积蓄,当初双方父母借钱买二手房的30万元债务,付晓鸥夫妇承担了其中的一半,两个人每个月省吃俭用每年还债3万元,他们的计划是5年还清后再考虑要小孩。
  付晓鸥和丈夫都供职于私营公司,规模不大,福利很差,付晓鸥说:“现在就后悔一件事,婚结早了,我们这个家庭经不起一点风吹草动,就盼着月月能够把工资足额领到手。”付晓鸥的工资收入主要依靠课时费,课时越多,工资越高。从2007年进入这家教育培训公司,付晓鸥没有请过一天假,即使感冒发烧,只要还能动,她就必须站到教室里,同事们都当面说,她是“典型的挣钱不要命的人”。
  除了家庭本身沉重的经济负担外,私营小企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也让付晓鸥觉得每一个明天都充满了不确定性。付晓鸥曾亲眼目睹公司女职员因为生小孩休假归来工作不保,而女职员在休产假期间领不到一分钱工资的现象在这样的私营小企业更是“正常情况”。
  刘永明对付晓鸥这样的女性劳动者目前所面临的尴尬现实感到忧心忡忡,她说:“生育保险旨在保障女性权益的社会政策。女性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生育重任,在怀孕、分娩、育婴每一个阶段都面临着体力、心理和精神上的负担和消耗,甚至有生命或肌体伤残危险等,同时整个过程中会由于不能部分或全部参与劳动而减少正常收入,使得自己和家庭承受经济损失。”
  人社部起草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11月20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明年1月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对于付晓鸥来说,《征求意见稿》固然是一个好消息,但是最终是否能够落到实处,才是她最关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对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不少原来没有为职工参保生育保险的单位已经开始着手办理相关事宜,一位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称,以前单位没有给职工参保生育保险,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取消,绩效工资只按照基础工资发放,现在正在积极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2013年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2013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时间定为6月15~16日。据2012年的合格标准为60分(各科总分为100分),为冲刺通过这60分的考试大关,学员们是否已经投入了十二万分的热情开始复习备战了呢?学易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战2012年社会工作者考试特发布相关考试知识点供大家学习。

    生育保险法规与政策
    一、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 “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不超过 1%的比例进行提取作为生育保险费。该部分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提取比例按当地实际情况办理,不好过 1%。
    二、生育保险待遇
    1、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有生育保险基金按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计发;产假为 90 天,产前休 15 天;难产多产增 15 天;流产亦可休息;
    2、 女职工设于的各项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贵出规定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有生育保险支付;产假满后还需要休息的,按有关关规定办理;
    3、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由本人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报心啊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三、企业对生育保险的责任
    1、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
    2、不得虚假冒领生育津贴和医疗费;
    3、不得拖欠拒付员工生意津贴和医疗费。
    四、医疗服务管理
    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社保经办机构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定点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参保职工在该机构发生的费用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及相关政策解读,北京生育保险政策从明年前将发生不少变化,具体而言,可分为如下几点: 一、外地户口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了。 这是一个最大的变化。 在原来,外地户口是不能上生育保险的(即只有四险,无五险)。因此外地户口有生育时,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报销的标准)与产假工资要由单位承担,这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满。如果是本来可以上生育保险而用人单位不上,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单位不是不想上,而是想上不能上,有关责任却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就使用人单位难以理解了。 2012年以后就不一样了,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据报道,由此多享受生育待遇的人群达400万。 二、生育津贴标准调整,按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发放。 这主要是对《社会保险法》的遵照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北京地区原来是按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即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每月生育津贴,因此要执行《社会保险法》必须作调整。《通知》规定,生育津贴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同时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就意味着,按照新的办法,对劳动者而言,产假期间所得收入(生育津贴+单位补足部分)可能高于正常工资(因为企业里收入偏低的员工正常工资可能低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但不会少于正常工资,即“新政”相对于以前对劳动者有利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意味着增加了负担。原来用人单位只需要承担一种情况下的差额补充责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缴费工资的上限时),现在用人单位还增加了另外一种补充责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时)。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由此所领取的生育津贴也将低于实际工资。由此,可能会引发不少争议。 三、上调定额支付标准 据报道,调整后的生育费用报销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 最后,“新政”与旧政策在衔接上有几个具体作法,也值得HR注意: 1、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2012年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2012年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2、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2012年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2012年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3、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2013年北京生育保险新政策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及相关政策解读,北京生育保险政策从明年前将发生不少变化,具体而言,可分为如下几点:

  一、外地户口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了。

  这是一个最大的变化。在原来,外地户口是不能上生育保险的(即只有四险,无五险)。因此外地户口有生育时,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报销的标准)与产假工资要由单位承担,这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满。如果是本来可以上生育保险而用人单位不上,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单位不是不想上,而是想上不能上,有关责任却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就使用人单位难以理解了。 2012年以后就不一样了,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据报道,由此多享受生育待遇的人群达400万。

  二、生育津贴标准调整,按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发放。

  这主要是对《社会保险法》的遵照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北京地区原来是按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即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每月生育津贴,因此要执行《社会保险法》必须作调整。《通知》规定,生育津贴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同时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就意味着,按照新的办法,对劳动者而言,产假期间所得收入(生育津贴+单位补足部分)可能高于正常工资(因为企业里收入偏低的员工正常工资可能低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但不会少于正常工资,即“新政”相对于以前对劳动者有利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意味着增加了负担。原来用人单位只需要承担一种情况下的差额补充责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缴费工资的上限时),现在用人单位还增加了另外一种补充责任(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时)。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由此所领取的生育津贴也将低于实际工资。由此,可能会引发不少争议。

  三、上调定额支付标准。

  据报道,调整后的生育费用报销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预计增加基金支出2500万元左右。

  四、“新政策”与旧政策在衔接上有几个具体作法:

  1、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2012年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2012年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2、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2012年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2012年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3、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记者从23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获悉,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权益,从2013年起,本市将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将纳入保障范围,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采取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并规定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形。生育保险筹资标准依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育率和待遇保障水平确定,2013年筹资标准为每人20元,城乡居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无业妈妈也能报销。烟台开发区新的生育保险政策增加了很多更人性化的内容。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补助金。这就意味着,没有工作的无业妈妈也有机会报销生孩子的费用,只要丈夫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且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产前检查定额报销。新政策增加了产前检查费用一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办法,定额标准:产前检查费200元;顺产1500元;剖宫产3500元。 增加计生费用报销。计划生育的费用报销额度均有所增加。新的定额标准:放(取)宫内节育器,限额80元;流产术,限额300元;引产术,限额800元;输卵(精)管结扎术,限额600元;输卵(精)管修复整形术,限额1400元。 多胎生育有新规。考虑到双胞胎以及多胞胎的增加,新政策增加了对多胞胎的报销及产假规定,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300元。 根据新政策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广州生育险新政策,一胎产妇最多可休178天,《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孕妇,新政策

  问:我在广州上班,请问广州对于产假是否有上限?

  答:一胎产妇最多可休178天,《特别规定》第七条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解读:这就意味着,今后,新妈妈的产假将比过去延长8天,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正式实施,职工生育可享千元生育营养补助,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最高可享3000元补助。
“职工生育可享千元生育营养补助,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最高可享3000元补助。”昨天获悉,《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正式实施,相比13年前制定的老办法有诸多突破。对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个体户雇工同样参保

【条例速读】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今后,在中牟县参加医保将和在市区参加医保享受一样的待遇。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人社局获悉,这是郑州市刚制定的新政策。

  即日起,全市正式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计划今年年底实现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一待遇;到2013年年底前,全市医保、生育险实现同城同待遇。

  据悉,市级统筹的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郑州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市级统筹将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一待遇;第二步,两年后,县里的城镇医保、生育保险也将和市区统一待遇。其中,2011年7月到2013年7月为过渡期。

  “实现市级统筹后,意味着,县、区参保人员将享受到和市里参保人员相同的社保待遇。也就是说,到时候全市参保人员都一个标准。”该工作人员解释说。

 《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云南新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突破


  据介绍,该办法在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上实现3个延伸,从各类企业延伸到机关、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延伸到退休人员,从参保女职工延伸到参保用人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当前全省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过多,为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及最大程度地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该办法提高了各类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参考标准以及因生育死亡一次性补偿金额。在具体项目上,增加了生育营养补助,增加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医疗费补助。

     这次的三个延伸在覆盖范围上扩大,让更多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能得到国家给予的福利还有报销费用的标准提高也能让她们减少竞技负担。
    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的时间是:产假满了之后30天内提交报销材料。但是重庆北部新区社保局的规定是:生了小孩,90天内提交材料。之前我不知道重庆北部新区社保局的这个规定,所以现在按照他们的说法,我的报销超期了,但是我没有超过国家规定在期限。如果重庆北部新区社保局不给我报销产前检查费和住院费,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我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
 修改后的生育保险政策,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调整:
    缴费满6个月才能享受待遇
    按照省生育保险政策有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的规定,将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缴费条件,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6个月。这对减小生育保险基金的压力、抑制参保中的投机行为都会带来好处。
    解读一:
    享受待遇,先得符合三项条件
    按照新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二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范围包括:(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胎子女的;(2)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并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3)符合(1)、(2)项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引产)的;三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解读二:
    单位要尽缴费义务,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用人单位应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市本级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5%。如果按最低缴费基数,即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目前为1194元)缴费,用人单位每月应为每位职工缴纳6元的生育保险费;如果按上年月社平工资(目前为1989元)缴费,用人单位每月应为每位职工缴纳9.9元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补偿
    由于《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所以我市的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偿模式也作出相应调整,即由原来的“定额内按实结算,超定额部分按比例分担”,调整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调整后的补偿模式在保障生育职工生育医疗待遇不下降的前提下,对节约社会资源、简化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等具有积极的意义。
    解读一:
    正常分娩,补偿标准2750元
    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经过有关部门的测算,确定市区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人工流产术(门诊)3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700元;引产术(住院)2200元;正常阴道分娩2750元;阴道助产术3500元;剖宫产术4500元。各县(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统筹范围内城镇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偿定额标准。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超出定额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解读二:
    生育医疗费用,先垫付后报销
    生育女职工妊娠后可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直接支付。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女职工生育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补偿定额标准进行支付。
    失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调整
    由于原生育保险政策制定时所依据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经废止,而新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有关失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解读一:
    补偿标准与在职职工相同
    新政策依然保留了失业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符合下列条件的拥有我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待遇,补偿标准与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相同:一是失业前最后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生育保险,并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的。失业前变换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换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期限可连续计算;二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
    解读二:
    生育津贴按失业保险政策支付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女职工妊娠后,可直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生育医疗终结后9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医疗费用定额补偿。但失业女职工不享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按照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予以支付。
    鄞州区纳入市区统筹范围
    市区生育保险统筹范围扩大,鄞州区纳入市区统筹范围。修改后的规定,生育保险实行市、县(市)分级统筹。市本级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合为同一统筹单位,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的生育保险由当地人民政府单独实行统筹。市属十个区统一生育保险政策,不但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而且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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