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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社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6 09:38:37  北京养老保险


  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家庭社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参保对象

  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女方或现家庭女方又死亡,参保对象为男方。

  二、参保条件

  1、年满45周岁以上,其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不再收养;2、独生子女未成年死亡或婚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其配偶不在现家庭生活;3、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现已死亡的;4、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在未成年或婚后未生育子女前,相继死亡的。

  三、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镇(区)计生办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5、县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及方式

  1、资金来源。经费由县、镇(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按“镇财政为主,县财政适当补助”的原则,县财政按每人4000元给予补助,列入年度县财政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支出预算,剩余部分由镇(区)财政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或在征收返还的社会抚养费中支出。2、参保标准。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从年满45周岁起,根据参保时实际年龄测算保费,实行一次性投保,参保对象年满55周岁以后,每人每月领取100元标准的养老金,直至亡故为止。农村社会养老补充保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对办理养老保险后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由计生部门中止其保险。3、发放方式。参保对象直接从保险机构领取。领取时间为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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