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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开始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移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1 09:42:07  学窍知识网


  从2010年1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以前,国人的流动性很低,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社会保障“各地割据”、“各自为政”。比如,在上海工作了多年的人员,即便要去最近的江苏、浙江等省市工作,也觉得有些“不划算”,因为在上海缴了多年的养老保险,工作调离之后就可能“一切归零”,投入没有保障,养老没有落实,自然是“走不了了”。

  养老保险将可以跨省转移

  此次《办法》中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传出的消息还称,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出台实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文件,如期在2009年年内完成全国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目标。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此次《暂行办法》的出台,目标是为了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这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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