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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3 09:30:23  重庆五险一金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特制定《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1、本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长期临时工、聘用制人员);

  2、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渝有关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4、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单位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缴纳:

  1、无给付项目[无退(离)休人员]的单位,按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

  2、退(离)休费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下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

  3、退(离)休费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上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30%缴纳。

  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

  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现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本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其余的人员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基数,单位按照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两项保险费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收,按季度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结算。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用自有资金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与市社保中心签订协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办法缴纳。其金额标准由各单位自定,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本人当年工资总额的10%。职工个人也可自愿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缴纳,所有权归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本金和利息记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不进行社会调剂。

  (三)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基本工资(合固定工资部分和活工资部分)和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所有津补贴、奖金。


  三、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市社保中心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年初核定,按月差额拨付,年终统一结算,市社保中心以各单位上一年度最末一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核定出其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额(含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委托银行按月代为扣缴、拨付。用人单位也可自行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缴款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终按用人单位填报的《工作人员缴费花名册》、《退(离)休人员花名册》、《情况变动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核实结算,多退少补,根据每个职工的年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将个人缴纳部分记入《手册》。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拒付,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数额的2‰的滞纳金。

  (二)征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银行托收办法的由市社保中心于每月6日前开出“委托收款书”,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视同工资性质优先扣款。用人单位也可用转帐支票于每月6日前直接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缴款手续。

  (三)有关报表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印制,各单位填写报表应准确、及时,不错不漏,如发现虚报、冒领者除如数补交应交数额和退回多领数额外,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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