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单位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有关补缴费处理事宜的通知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参保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要求,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30周年的退休人员补缴了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费)。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单位因撤销、关闭、破产等原因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后,有关补缴费处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后至单位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未发生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且补缴费由本人筹资缴纳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将补缴费资金全额划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发生了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每发生一年就扣除一年的补缴费,扣完为止(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金额低于本人实际年补缴费金额的,按实扣除),参保人员可提出书面申请,将余额部分划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缴费部分或全部由其单位筹资缴纳的,按上述办法计算补缴费余额后,参保人员和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按个人和单位筹资所占比例,将余额部分分别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与其单位办理结算。
二、参保单位在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出具本单位参保人员补缴费情况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补缴费进行结算。
三、本通知印发前,参保单位已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参保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及其参保人员办理结算。由于参保单位已依法注销医疗保险登记而无法划转结余的补缴费资金的,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
二○○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