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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社保账户管理不完善问题加大新政实施难度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6 09:32:47  广州社保中断


为权利而斗争
  蒋乃群没有屈服,支持他继续抗争的最大理由,便是他的缴费年限远远超过法定的15年,他坚信自己应该享受属于自己的养老金。

  上访期间,蒋乃群从互联网上搜集到一条让他欣喜若狂的政策依据:2002年5月30日,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给上海社保部门的《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2002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给他的书面答复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因此,对于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

  希望转眼间又破灭了。无奈,蒋乃群决定转战户籍地南京。他说,既然各地政策不统一,那么,找到江苏省或者南京市自己制定的规则,或许能够找到突破口。

  果然,蒋乃群找到了江苏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0年下发的一个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退休年龄而中断缴费的,补交后依然享有养老保险费。

  南京市社保局拒绝了蒋乃群补交的要求。2004年3月,蒋乃群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同年6月9日,白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蒋乃群的诉讼请求,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他及相关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蒋乃群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法院,依然未能挽回败局。

  2005年,《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出台。按照这个规定,曾在南京市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不管跨统筹区到什么城市、什么企业就业, 只要在流动就业地参保并建立了个人账户, 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应当依法转移接续申请人的个人账户返回南京市。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杰当年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工作期间,就曾经接待并处理过蒋乃群的上访。“南京市的规定表面上看起来与刚刚实施的社保关系在全国自由转移的新政策没有什么区别,但由于这只是一个地方的规定,对外省没有约束力,如果流动就业地的社保部门不愿意转出参保人的社保账户和资金,南京一点办法也没有。同时,参保人还必须能够提供他曾经在户籍地参保的证明”。

  无论如何,对蒋乃群而言,这是一根救命稻草。他在行政途径走不通的情况下,第二次将南京市社保局告上法庭。一审、二审一败涂地,理由与第一轮诉讼几乎如出一辙。

  2007年,镇江中院根据江苏省高级法院的指定,对蒋乃群不服一二审判决的申诉案进行再审,维持原审判决。

  在地方法院接连败诉后,蒋乃群移师京城,他认为,根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他属于“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有权享受养老保险金。因此,应当追究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2007年,屡战屡败的蒋乃群出现在北京市二中院,与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簿公堂,最终仍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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