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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从业居民社会医疗保险11条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8 09:14:11


【摘要】下面深圳非从业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11条规定。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希望可以为有需要的网友提供帮助。

第一条为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居民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一)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三条经各区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他非从业居民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非从业居民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的规定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

第四条非从业居民应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并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非从业居民,其缴费基数可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第五条非从业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由财政给予医疗保险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10元;

(二)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补贴20元。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补贴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由各区财政先行垫付后,再与市财政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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