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民连续参医保方享门诊报销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此次放开了城镇居民医保的门诊报销,但为了支持社区医院、避免有人只在生病时才选择性参保,对于门诊报销还限定了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就医实行社区首诊及转诊制度(因社区尚无儿童门诊,学生儿童暂不执行)。
即相应参保人员应先行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对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时,方可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
转诊有效时间为90天。对于参保人员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自理。
二是对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须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方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如2011年不参保,2012年再行参保,则2012年当年只能享受住院及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门(急)诊费用将得不到报销。只有2013年继续参保后门诊报销待遇才行恢复。
相关负责人强调,由于2011年为新制度实施的第一年,对于参保缴费者,无论之前是否参保,都将视为连续缴费,从2011年1月1日起即享受门诊报销。
同时,规定还指出,对于当年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视为连续缴费。
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相关负责人明确,上述规定只针对于新生儿。对于那些本来属于学生儿童或无业居民参保范畴,但并未参保的人群,之后由于年龄发生变化而去参加无业居民或老年医保,参保当年不视为连续缴费,不能享受门(急)诊报销。
个人存档者不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给出了适用参保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