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民工可享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农民工也享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按照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发生下列医疗费用的,纳入大病统筹和大额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统称门诊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
农民工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为: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在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70元。
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为1300元;上述四项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为4.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80%。
哪些情形医保不给报销
农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就诊和购药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的;因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因为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为自杀、自残、酗酒等致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