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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9:39  成都生育保险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现就落实《意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意见》对我市未来一段时期全市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对照《意见》所提出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节点。涉及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要主动沟通协调,发挥好牵头作用,确保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全面贯彻《意见》,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加快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

二、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一)按照以满足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一是充分考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调整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要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原则确定。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会同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准入收入线要根据以上原则每两年调整一次。当前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郊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要结合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状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40%的原则确定。通过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将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各郊区(市)县要按照政府补贴后低保家庭在市场承租住房不增加住房消费支出的原则,确定城镇低保家庭的廉租租金补贴标准;根据政府补贴后在市场承租住房合理负担住房消费支出的原则确定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凡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尽快会同当地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租赁市场情况,提出调整本地租赁补贴标准的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租赁补贴方式,扩大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面。对申请并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暂未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应发标准减半计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存放于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申请人在租、购房屋时,可以支取使用。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完善有关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在2010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四)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出售试点工作。2010年,彭州市、崇州市、金堂县要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出售试点方案,在6月底前制定出售方案,报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批后,开展廉租住房出售试点工作。

(五)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房价涨幅较大、房价收入比较高的郊区(市)县,可建设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当地房产管理局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条件、申购程序及退出管理办法,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批程序,郊区(市)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建房),要按照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流程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委〔2006〕1号)规定,项目经当地初审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加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认真抓好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一是要加强廉租住房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要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质量监管的通知》的要求,成立廉租住房质量监管小组,对在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对项目监理日志、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进行检查,促进项目质量管理更加规范、完善,确保廉租住房建设成为“百姓安心、政府放心”的住房。二是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施工流程,加强过程管理等措施,提高施工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早交付使用,加快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

(一)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审核程序。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根据《意见》要求,结合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并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及公示,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核实住房和收入情况,房产管理部门确认资格的要求,在2010年5月底前,根据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的流程,规范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程序。同时加强廉租住房资格年度审核工作力度,强化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对收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依法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或配租的廉租住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二)探索廉租住房市场化管理方式。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集中成片的廉租住房进行市场化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享受相应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金纳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

五、认真抓好“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的落实

2010年,省政府下达我市全市的民生工程目标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房源15000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0000户”。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全力抓好落实,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一是结合扩面工作,继续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入户调查工作,通过上门服务,促进更多家庭知晓政策,申请住房保障;二是抓好直管公有住房的清理工作,根据统一部署,对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家庭进行全面清理,对其中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纳入廉租住房制度管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三是抓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清理统计工作。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家庭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对其中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完善有关资料,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已保障”管理。

六、抓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总体安排,抓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一)根据政府的总体部署,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组织实施单位,协调有关部门,确定试点项目,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推动项目具体实施。

(二)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退出管理的有关政策,完善有关管理程序。

(三)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实施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对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并向市房管局报告。

七、加大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力度,推动住房保障工作深入开展

各区(市)县要加大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将政策宣传作为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利用媒体宣传、社区活动、培训座谈、张贴宣传画报、发放住房保障知识手册等简洁生动、通俗易懂的形式,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够方便、快捷了解住房保障政策和申请方式、程序,提高保障家庭的申请率。同时将日常保障政策宣传与阶段性工作重心相结合,及时宣传住房保障的最新政策,深入报道住房保障工作动态,使住房保障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断巩固和扩大住房保障工作的成果,推动住房保障工作深入扎实推进。

八、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全面督查

市房产管理局将会同市政府目督办、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自2010年6月开始,对各区(市)县贯彻落实《意见》情况以及住房保障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特别是对《意见》中要求各地“2010年6月底前建立相应的住房保障机构,明确房管、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体系服务事项”等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对贯彻落实《意见》和推动住房保障工作不力的区(市)县,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日

 

【出处: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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