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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1 10:29:39  成都生育保险


各用人单位: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的规定,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生育保险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均应按《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一)企业及其职工;(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六)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该《办法》。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除外)初次参加生育保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行政公章);(四)《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加盖行政公章);(五)劳动合同。三、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的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从2006年10月起按新办法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四、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6%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五、征收方式:我局将从2006年10月起依据各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并征收生育保险费。请各用人单位在9月20日前,核清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同时,各用人单位应按月备足缴费资金。六、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已参加基本养老(生育)保险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仍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合并征收,并以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保底)。特此通知。联系电话: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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