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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杰出(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办法(渝劳社发〔2008〕41号)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3 09:30:23  重庆工伤保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7]8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人才奖励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06]54号)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人才[200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杰出(优秀)技能人才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输和服务一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在岗技能人才(包括实训指导教师和机关工勤人员)中产生。

  第三条 重庆市杰出(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评选表彰10名杰出技能人才、100名优秀技能人才。

  第四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杰出(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组成,负责规划、指导、监督评选工作,处理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杰出(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工作由评选表彰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优秀技能人才评选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得到广泛推广,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有被行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

  (五)在近两年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或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

  (六)在带徒传艺或指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杰出技能人才评选条件: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已获得重庆市优秀技能人才称号(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不受此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得到广泛推广,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有被行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重庆市杰出(优秀)技能人才评审程序为:

  (一)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技能人才,均可由行业、企业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初审。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地申报人选进行初审,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分别负责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中央在渝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申报人选进行初审,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外资企业等其他性质企业申报人选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按分配推荐名额向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三)评审。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报人选材料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奖项,按照先杰出后优秀的顺序进行评审后,分别提出杰出技能人才和优秀技能人才建议人选名单,并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公示。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人选推荐地区、部门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杰出技能人才人选,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励表彰


  第九条 “重庆市杰出技能人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布名单;“重庆市优秀技能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联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重庆市杰出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重庆市优秀技能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获“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一并进行表彰和奖励,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同时获得两项奖励的,奖励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评选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杰出(优秀)技能人才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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