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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宁劳社就管〔2008〕14号)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7 09:00:12  南京社保补缴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市劳动保障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信贷支持。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认定后,由银行独立审贷,并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由市财政部门贴息50%。


  二、鼓励各类资本参与中小企业创业载体建设。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免费或以低于当地同类场地市场租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场地、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园区(创业基地)的,三年内政府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数额按照入园中小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数核定(入园中小企业需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办法另定)。


  三、为中小企业创办者、从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创业者的培训需求,开展多种针对性创业培训。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以及来宁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成功带动就业人士,凡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成功创办企业实体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可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加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在岗技能培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当年裁减人员不超过上年末职工总数5%的,可按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四、实施中小企业用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的,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其中,商贸、服务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中小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就业,可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以上补贴,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补贴。


  五、为中小企业招工用工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小企业的用工需求,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免费的招工服务,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中小企业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向所在区县的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对创办初期的中小企业,其简单工序的一般岗位,可分批使用一定量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企业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小时工资标准和支付时间、社会保险费缴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指导企业依法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标准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和岗位、工种,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六、提升面向中小企业的维权保障服务。结合推进劳动保障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建设,进一步简化审批和办事程序,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和社会保险待遇适时结算、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便捷服务,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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