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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20-07-19 17:34:13  厦门社保补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第39号令《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为促进生育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规依据。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通知如下:

  一、《规定》对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促进妇女就业,推动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立方。各级政府务必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正确对待,以积极姿态主动协调好各自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关系。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用工检查,督促企业为每个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银行要认真做好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的代扣代缴工作;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这项工作得到广大企业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二、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直接与本人缴费挂钩,其标准为本基金手册记载的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但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三、职工晚育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其中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一律为180天;领取准生证的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25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42天;分娩期间婴儿夭折的,产假为90天。

  四、生育医疗费用以保证医疗、尽量节约为原则,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总额包干。即将本县(市、区)女职工生育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档次,生育医疗费以上年度相当档次的平均生育医疗费为基数,按10%递增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部分的40%奖励个人,60%企业留用,企业留用部分用于补助本企业超过医疗费包干数的生育职工。每年的生育医疗费包干数由各县(市、区)劳动局年初发文公布。根据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生育医疗费包干数可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其调整办法由当地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与劳动局共同核定。

  五、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非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按原渠道支付。

  六、统筹单位上报领生育待遇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是:独生子女证、出生医疗证明、本人基金手册、住院原始发票、身份证及难产诊断书等。

  七、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公司每年可按征集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3%提取管理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从事此项工作人员的业务、公务、宣传培训等各种费用。

  八、《规定》中确定的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及对象的各类企业,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对目前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直接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及市社会保险公司反映,共同研究解决。

  九、鉴于我市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已开展多年,今年大部分企业的生育保险基金已经收缴,为便于工作上的衔接,涉及缴费和津贴标准的仍按原办法执行到今年年底;自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照《规定》及本通知执行。此前市劳动局、财政局、计生委《关于在全市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漳劳险字[1993]008号)和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女工生育保险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漳劳险[1993]012号)同时停止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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