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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贯彻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3 09:30:31  重庆公积金查询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贯彻〈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万州区贯彻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快我区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现就全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生育保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暂行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维护生育职工合法权益,均衡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我区生育保险工作。

  二、统筹协调,完善管理(一)从2005年12月1日起,我区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暂行办法》规定,到区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与养老保险同步推进。凡用人单位在参加养老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区社保局可直接采用原有参保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缴费数额,并通知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原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区社保局仍可直接采用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缴费数额,并通知用人单位完善手续和缴费。

  (三)从2005年12月1日起,全区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区财政局将征收生育保险基金的50%上划市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四)从2005年12月1日起,全区生育保险费统一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区社保局要负责制定全区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并将计划按期提交地税机关征收。

  (五)2005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生育职工,在2005年11月30日以前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在2005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均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2005年12月1日以后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从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六)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按《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其生育职工的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标准予以支付。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生育职工造成生育生活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强化措施,扩大参保努力完成重庆市政府下达我区的生育保险扩面任务,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一是要制定目标,落实责任。区政府已将全区生育保险扩面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方案,将工作落实到户,责任落实到人。二是要加强监督,重点检查。通过税收检查、税收征管和劳动监察等手段,加强对生育保险参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拖延不参加生育保险或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地税机关,要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重点查处。三是要把握重点,突破难点。对女职工较多或具备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应本着优先原则,将其纳入参保扩面范围。以确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四、加强宣传,密切配合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宣传《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为推进生育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财政、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人事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广大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共同推进全区生育保险工作。

【出处: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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