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管理,不断完善考核和评价机制,引导区县围绕年度劳动保障工作目标,科学发展、创新发展、争先发展,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整体提升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年度劳动保障目标、“五有”劳动保障方面主要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开拓创新、争先进位情况。
三、考核原则
坚持把考核与承担目标对全市的贡献率相结合,与促进各项目标任务整体推进和单位建设全面发展相结合,与在全市乃至全省争先进位的成果相结合,与体制、机制、业务、服务上的开拓创新相结合,与作风建设的成效相结合,与上级和同行对单位的综合评价相结合。
四、计分办法
考核总分=完成目标基本分+专项考核分+综合测评分
(一)完成目标基本分。即完成年度劳动保障目标任务的为1000分,没有完成的相应扣分(具体标准见当年度“目标分解和考核标准”)。
(二)专项考核分。即超额完成“五有”等主要指标分+开拓创新分+争先进位分。
1.超额完成“五有”等主要指标得分,按向各区县政府通报的“五有”劳动保障主要目标的超额完成比例,每超额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至该项目标在千分制中分值的40%。
2.开拓创新得分,按评定的开拓创新分值×10%计入。
3.争先进位得分,按评定的争先进位分值×10%计入。
(三)综合测评分。满分为100分。由局领导、承担目标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下同)主要负责人及区县劳动保障局局长,根据各区县一年来完成目标情况、对全市的贡献率,以及作风建设、基础建设等整体情况,进行综合测评打分。
五、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有目标考核任务的相关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综合工资处,负责考核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
六、考核程序
按自评、申报、测评、汇总、审定、通报等六个程序进行考核。
(一)自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照市下达的目标分解、考核标准和开拓创新、争先进位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二)申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向市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报自评结果、开拓创新项目和争先进位情况。
(三)测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开拓创新”项目、“综合测评”项目,制表印发局领导、承担目标的相关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区县劳动保障局局长测评打分。
(四)汇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进行综合统计汇总,按总分由高到低排序。
(五)审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提出评分和表彰意见,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六)通报。依据局党组会研究结果,以局文件形式,向各区县通报考核和表彰情况。
七、表彰
(一)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劳动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劳动保障工作优胜单位”两个层次对成绩突出的区县劳动保障局进行表彰授牌。
(二)在上级单位组织的评先活动中,对受表彰的先进区县劳动保障局予以优先推荐。
八、其他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局党组会研究确认,取消其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1.违反法律法规,被查处的;
2.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3.虚报、瞒报工作完成情况的。
(二)未列入考核目标的年度重要工作任务结束后即行总结表彰,不再并入年终目标考核中。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