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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3 09:30:23  重庆个人社保查询


发文日期:    访问次数:1021 

文号:渝劳办发[2000]251号    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局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央在渝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特制定《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0〕7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1、本市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长期临时工、聘用制人员);

    2、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机关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渝有关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4、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单位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缴纳:

     1、无给付项目[无退(离)休人员]的单位,按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3%缴纳;

     2、退(离)休费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下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25%缴纳。

     3、退(离)休费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30%以上的单位,按全体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与退(离)休费之和的30%缴纳。

     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3%缴纳。

     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人员,现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加本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其余的人员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基数,单位按照2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两项保险费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收,按季度与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结算。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用自有资金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与市社保中心签订协议,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办法缴纳。其金额标准由各单位自定,原则上不超过职工本人当年工资总额的10%。职工个人也可自愿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个人定期或不定期缴纳,所有权归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本金和利息记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不进行社会调剂。

      (三)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基本工资(合固定工资部分和活工资部分)和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所有津补贴、奖金。

      三、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市社保中心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年初核定,按月差额拨付,年终统一结算,市社保中心以各单位上一年度最末一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核定出其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额(含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委托银行按月代为扣缴、拨付。用人单位也可自行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缴款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终按用人单位填报的《工作人员缴费花名册》、《退(离)休人员花名册》、《情况变动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核实结算,多退少补,根据每个职工的年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将个人缴纳部分记入《手册》。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拒付,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数额的2‰的滞纳金。

     (二)征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银行托收办法的由市社保中心于每月6日前开出“委托收款书”,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视同工资性质优先扣款。用人单位也可用转帐支票于每月6日前直接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缴款手续。

     (三)有关报表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印制,各单位填写报表应准确、及时,不错不漏,如发现虚报、冒领者除如数补交应交数额和退回多领数额外,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四、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1、离休费(含按规定增发的离休干部1~2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2、退休费;

     3、退职生活费。

     以上支付项目的标准,凡1996年8月1日前退(离)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93〕79号文件以及市有关规定执行;凡1996年8月1日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在未建立个人帐户之前,按以下标准支付养老金:投保年限满35年的,养老金比例按固定和活工资部分90%计发;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投保人员,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比照以上比例计发。

     临时工、临时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0年的,只能按其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4、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退(离)休人员享受的各项补贴。

      5、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市社保中心凭用人单位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按规定支付丧葬费、遗属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

      以上项目由原单位代市社保中心负责发放。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按单位和市社保中心的协议支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离)休年龄时,本金及利息由市社保中心根据本人意愿支付给本人,如工作人员死亡,可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保中心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并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二)投保期间死亡人员,市社保中心凭用人单位所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和《手册》,应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六、工作人员投保年限的计算

     (一)投保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1996年8月1日以前职工的工作时间,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投保年限;1996年8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才能计算投保年限。

    (二)投保期间被开除公职人员和辞职、辞退、解聘人员。在重新参加工作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七、工作人员流动的管理

    (一)工作人员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转移,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单位协议办理。

    (二)在市社保中心管辖范围内调动的,由接收单位凭调动通知、工资转移通知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移续保手续,其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三)凡调往市社保中心管辖范围外的,可凭《手册》和调动通知、工资转移通知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保手续。

    (四)调进市社保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可凭有效转保手续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续保;原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外),用人单位和个人须从1996年8月1日起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办理相关养老保险手续,否则不予计算投保年限。

     (五)单位成建制改组、合并、解体时,应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发生债务时,不得用养老保险费做抵押或偿还债务,其离退休(职)人员应随同在职职工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合理划转,并报市社保中心,同时办理有关手续。新建单位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必须按渝办发〔2000〕74号文件规定,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八、其他

    (一)实行养老保险后,原单位与离退休人员的隶属关系不变,其政治、生活、医疗待遇不变,未列入养老保险支付项目的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二)市社保中心有权核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工资总额及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被核查单位应予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三)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有权向市社保中心查询本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记载情况,职工和退(离)休人员有权向市社保中心和所在单位查询本人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市社保中心和所在单位应提供方便。

    (四)工作人员未达到法定退(离)休条件,单位自行办理内部提前退(离)休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有关待遇,待其达到法定退(离)休条件后,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待遇。

    (五)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另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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