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本文根据《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点此阅读办法全文)进行整理。
一、参保条件: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与本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行政区域内及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缴费基数:上年度全市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农民工缴费基数。2006年全市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02元。
三、缴费审核: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0.1%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农民工个人每月缴纳5元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以2006年全市经济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02元为例,单位缴费24.03元/人/月,农民工个人缴费5元/人/月。
四、待遇享受: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支付范围:住院及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支付限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的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七、支付比例: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连续缴费时间 不满6个月 6-11个月 12-23个月 24个月以上
统筹基金 50% 55% 60% 70%
大额医疗 80% 85% 90% 100%
八、用人单位不参保怎么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九、政策衔接:参保人改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等参加医疗保险,可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比例折算为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