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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全国首个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新规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时间:2020-04-19 19:05:59  厦门医保查询


        从11月1日开始,在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快速撤离现场,缓解交通拥堵,快速解决纠纷,及时获取理赔”将成为现实。昨日上午,省公安厅和福建保监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其共同新制定发布的《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包括涉及的公安交通管理和保险理赔内容向媒体进行了解读。

      据悉,该《办法》是我国首个全省统一的集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和保险理赔于一体的规范性文件。

      自行协商 七类情形不适用

      省交警总队刘建敏副总队长表示,11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后,对于不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除规定情形外,当事人都可以采取自行协商的办法处理;对于自行协商不成或依法不能自行协商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照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但《办法》明确规定,具体有七种情形不适用自行协商,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包括:1、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简易程序 一般事故当场解决

      对于自行协商不成或不能自行协商的,当事人报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这类事故的处理程序为:拍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责令当事人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确认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的定责原则,确定当事人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符合调解条件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当场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

      《办法》正式实施后,一般的轻微事故当场即可调解协商完毕;造成人员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或者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事故事实确需进一步核实,不能当场调解的,也应当在现场处置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处理工作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办法》特别明确,不得以需要检验鉴定为由,扣留事故车辆。

      快速理赔 须具备三项条件

      依照《办法》规定,车险快速理赔机制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机制的基础上在保险理赔方面作出了更加特殊的规定。它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即必须同时满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事故发生在6时至20时、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损失无明显高于一万元、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在我省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二是将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简单化,只划分为 “全部”责任和“各自承担”责任两种情形;三是对保险的查勘定损理赔程序做了特殊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由承保全责方的保险公司负责对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理赔;各方当事人均负有事故责任的,由各方的保险公司分别负责对各自承保的车辆的查勘、定损、理赔,同时对于事故中无责方的损失,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平均分摊;四是保险公司之间按快速理赔机制赔偿事故方损失后,不再进行相互追偿;五是赔偿时限比正常理赔程序快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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