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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三险统一征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3 09:48:28


" >   商报讯 (见习记者 马倩俪) 1月19日,记者从太原市医保中心了解到,2015年度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三险统一征缴的《通知》,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业务年度进行缴费基数核定和业务办理。
  据了解,在核定当年新缴费基数之前所办业务为正式业务,不是预征缴,参保单位应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如实办理人员增减、缴费等各项业务。
  此外,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各参保单位2015年度的业务应按照企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破产清算期间挂账处理的一些特殊单位暂不办理征缴业务;市属机关、市属全额事业单位按照定额基数按季度征缴;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上年度12月份使用的缴费工资总额的110%为单位缴费基数计算缴纳。
  企业在职职工应按照上年度12月份个人缴费工资的110%为基数计算缴纳,新参保或新调入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实际工资申报,但不得低于上年度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应按照个人账户以上月的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5%比例划拨。
  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后,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核定缴费基数流程进行基数核定,缴费工资之和应按当年1月份的参保缴费人数进行核定,并在使用新基数缴费的当月进行缴费金额补差调整。
  另外,《通知》还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金额补差进行了调整,参保单位应以当年核定基数前的已缴纳费用与基数核定后的应缴纳费用进行补差调整,在职职工以当年核定基数前的已缴纳费用与基数核定后的应缴纳费用进行补差调整。同时,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金额也要按照缴费补差办法进行调整,其中,中途暂停、调离或死亡的人员以及待批退休暂停人员不进行补差调整,中途新参保人员或新调入参保人员只按照在最新单位参保缴费基数和月数进行补差调整。凡当年在基数核定前有提高退休待遇等情况的退休人员,在基数核定时进行补差调整。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当年7月份至次年6月份为一个业务年度进行缴费基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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