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下发关于完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通知
【导读】为了进一步完善青岛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居民年老之后基本生活,青岛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政策,下发了《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通知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执行,其主要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待遇领取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政策文件】: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和个人缴费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参保人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或指定的银行卡内。参保人若需调整缴费档次,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市政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
参保人死亡、出国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其中,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相关人员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且其个人账户无余额的,社保机构经确认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集体补助和缴费补贴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及资助的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即补。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也给予缴费补贴。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补,其中对选择100元、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政府对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从办理代缴登记手续的次年起,每年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代缴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足15年。重度残疾人在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的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凡已过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四、个人账户管理
社保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缴费补贴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缴费额到账后,个人缴费与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合并,老农保和地方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社保机构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