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起青岛将调整公积金政策
【导读】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2016年5月起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之后具体内容如下。
内容一:调整公积金租赁提取额度
2016年5月1日起,租住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内容二:缩短公积金租赁提取缴存时限
根据规定,自2016年5月1起,青岛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内容三:上调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
通知规定,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同时将二次贷款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二次贷同样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还有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内容四:加大骗提行为处罚力度
2016年5月1日起,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