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岛协保人员补助标准调整
【导读】根据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政策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市南、市北、李沧区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2017年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上调方案
【发布机构】:青岛市社保局
【调整时间】:2017年7月1日
【调整区域】:市南、市北、李沧区协保人员
【咨询电话】:12333
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调整方案
1、就业补助调整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到990元;
2、生活补助调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到1080元。
调整范围
1、就业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办理协保手续,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灵活性就业或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能够提供就业证明且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经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查公示情况属实,并纳入就业管理的协保人员。从事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城管协管员、社区安全生产主任和卫生清洁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协保人员除外。
2、生活补助标准调整范围为原市属及原区属企业中办理协保手续,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因身体疾病等原因不能从事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
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协保人员
【答】进入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泛指区、县所属企业的下岗人员中1997年男性年满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的,按规定于2000年6月前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称之为协保人员。
二、单位能否不与协保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答】那是不规范的,也与劳动法相违背。用人单位使用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协保人员时,应当与之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下岗、协保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劳动,且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三、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在新的用工单位是否享有年假
【答】协保人员,是在特定历史阶段为推进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采取特殊分流安置办法所产生的特殊就业困难群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各地司法实践,协保人员被新的单位录用,属于特殊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适用劳动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属于工作时间范畴。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