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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常州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业务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12-12 1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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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缴流程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选择银行托收汇缴、柜台汇缴等方式。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按月汇缴及按季预缴,但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也不得跨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汇缴。

  3.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应填录正确,支票或现金解款单填写的金额与汇缴书填写的金额应一致,转账支票日期、收款人、大小写金额、印鉴等各要素应齐全正确。

  4.与中心签订托收协议的汇缴单位,由财务部门利用人民银行同城定期借记业务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汇缴单位的开户银行托收汇缴资金。

  5.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额;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额。

  6.单位根据是否有人员及月汇缴金额变动情况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办理同一“汇缴月份”的汇缴和变更应在同一汇缴受理点办理。

  申请材料:

  1.单位当月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未发生变更的,需提供:

  转账汇缴的,提供转帐支票和进帐单;

  现金汇缴的,提供现金解款单。

  2.单位有人员新增、启封或封存等引起当月缴存职工变动和缴存金额变动的,需提供:

  转账汇缴的,提供转帐支票和进帐单;

  现金汇缴的,提供现金解款单;

  按人员变动情况分别提供:若有新增职工的,填报;若有职工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的,填报;若有封存职工需重新汇缴的,提供;若有办理批量职工转入的,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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