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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12-11 09:38:29


通金管〔2019〕3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南通市市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及其在职职工。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二、调整内容

1. 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19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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