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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开展六类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
为完善首府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切实解决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初期临近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问题,我市自今年7月开始,对于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退役士兵、1986年10月1日以后被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等六类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开展了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
对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认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同时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3个条件,并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就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允许一次性补足短缺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到今年年底,我市将完成1800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预计在未来5年内,我市将有5万名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参加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此政策的实施,切实提高了首府的医疗保障水平,也为各类退休人员享受高水平的医疗保险待遇提供了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