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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重庆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22年重庆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5-12-23 09:51:51  学窍知识网


2021年重庆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21重庆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重庆企业退休职工2021年养老金调整消息,2021年重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重庆退休人员2021年人社部养老金调整方案。
一、调整对象

  (一)企业退休人员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2.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3.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

  7.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

  8.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各类被征地农转非或退地农转城人员;

  9.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14〕153号)规定参保并办理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

  2.2019年12月31日处于刑事处罚期的退休人员;

  3.2019年12月31日仍按照渝人社发〔2011〕282号和渝人社发〔2014〕3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挂钩调整相关事宜

  (一)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审批确认的缴费年限(或连续工龄)扣除折算工龄计算。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出的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9年12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挂钩调整基本养老金时,以本人退休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的职务(职级)或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层次为准。

  三、倾斜调整相关事宜

  (一)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资格确认

  1.在以前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已经确认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资格的,本次不再重新确认。

  2.尚未进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资格确认的,按以下办法确认:

  (1)在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区县(自治县)参保并办理退休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确认;

  (2)在我市非艰苦边远地区区县(自治县)参保的市属以上企业人员,办理退休时仍在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区县(自治县)工作的,由市属以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二)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资格确认

  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按规定享受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确认。

  (三)同时符合《通知》中规定的两种及以上倾斜条件的,按规定分别享受倾斜调整待遇。

  四、其他

  (一)退休后至2019年12月31日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并已按规定相应处理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此次增加养老金,按照渝人社发〔2011〕282号和渝人社发〔2014〕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养老待遇,作为计算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或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渠道发放的,暂按原渠道列支。1998年7月1日及以后退休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企业退休人员和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在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支付。

  (四)企业退休人员和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暂按原渠道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

  (五)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抓紧将按照《通知》规定确认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情况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定执行。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记者从重庆市人社局获悉,经国务院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含2019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国家要求各地以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为高限确定调整比例和水平。


据悉,重庆的调整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制定。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为:

第一,定额调整。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统一增加42元。

第二、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一按15年进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基础上,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以同类人员2019年12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第三、倾斜调整。主要对高龄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较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重庆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据悉,重庆已经建立了退休人员高龄养老金增发机制,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在当前受疫情影响,财政收入放缓,实施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政策,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进一步加大的情况下,重庆将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重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重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正抓紧组织实施兑现工作,确保在7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兑现到位。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年〕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养老金调整范围


(一)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二)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养老金调整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养老金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定额调整。

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挂钩调整。

1.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即缴费年限在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缴费年限在36年至4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在4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三)适当倾斜。

1.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对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85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90周岁的人员,从其达龄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一是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二是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三是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20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养老金的调整。

四、养老金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养老金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庆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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