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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滨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2 09:35:15


近日,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将调整滨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中,规定了滨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时间、缴费时间、报销标准等。具体详情见如下内容:

2015年滨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原新农合居民)和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都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5年滨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参保居民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

2015年滨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居民个人缴费设两个档次,一档每人每年200元,二档每人每年100元。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二级医院500元/次、三级医院10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封顶线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2015年滨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挂钩。按一档标准(200元)缴费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55%;按二档标准(100元)缴费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1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住院费用(含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报销,剖宫产报销2000元,自然分娩500元。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个人参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城镇居民保险的居民可到附近的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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