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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运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最新规定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3 10:02:21


运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伤残保险待遇

1.伤残补助金

标准:一级 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 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伤残补助金

标准: 五级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的70% ;六级 本人工资的60%。

3.伤残补助金

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亡保险待遇

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6.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190元的补齐到219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208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20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66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6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24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248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893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893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691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91元。

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和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8]65号)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含工伤保险补差部分)达不到2190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到2190元。需补差待遇的,由原用人单位填写《退休工伤人员待遇补差申报表》,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补差金额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运城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运城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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