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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十堰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基数、标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27 10:17:46


2021-2022年十堰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基数、标准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7年度十堰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487元)的,按2017年度十堰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487元)为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2017年度十堰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12434元)的,按2017年度十堰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12434元)为月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按照2487元做为最低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487×8%=198.86元;个人:2487×2%=49.74元。

住院医疗待遇。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年度封顶线为10万元,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为12万元。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5%、75%、65%。精准扶贫对象在此基础上分别再提高5%。“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享受低保的重残人员住院不设起付线。

城乡居民患病就医,使用符合国家、省制定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中规定“甲类”支付范围的,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符合“乙类”支付范围的,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本统筹区内,参保居民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参保居民跨保险年度结算住院费用的,按照结算保险年度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报销,费用计入出院保险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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