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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15 10:08:40


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在灵寿县举办医疗救助补充保险启动仪式,宣布《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并现场为灵寿县5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代表发放补偿金21万余元。

据介绍,该办法针对医保目录外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较高可能导致的贫困问题,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基础上,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了“第四重保障”,同步纳入“一站式”结算,使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总体报销比例再提高十个百分点,达到全部医疗费用的95%左右。

该办法保障的对象为参加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不脱政策人员)。保障范围包括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报销后自付部分,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危重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发生的医疗保险目录外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100元,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16万元。

为防止发生“过度治疗”“依赖救助”问题,该办法还制定了《贫困人口救助补充保险不予报销费用目录》,将规定与疾病治疗无关的项目,排除在报销范围之外。同时,还对发生地报销范围进行了限制,只报销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危重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发生的自费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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