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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嘉峪关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与流程,2019年嘉峪关生育保险金领取时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2024-01-07 15:24:00


2019年嘉峪关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与流程,2019年嘉峪关生育保险金领取时间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一律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嘉峪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征收部门负责征缴、管理和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应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生育并发症医疗费;

  (五)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法生育的费用;

  (二)妊娠、分娩、产假期间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五)新生儿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费用;

  (七)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浮动,浮动范围为0.2%—0.5%。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凡应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拖欠保费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关闭、停产、兼并、转让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为其职工连续缴费满一年后,参保职工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被辞退、除名或辞职的职工,从办理辞退、除名或辞职手续之日起生育或流产等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计划内生育,出现胎儿、新生儿或产妇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女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用人单位长期驻外职工及未就业配偶在驻地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对因特殊原因需在外地医疗机构进行生育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否则待遇不予支付。

  (一)对确因我市医疗机构设施、设备、诊疗技术所限需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要办理转外就医报备手续;

  (二)在我市参保的女职工,属随军家属的,在其配偶所在部队驻扎地医疗机构生育,凭其配偶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申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或夫妻双方的父母均不在本市,需在一方父母居住地医疗机构生育的,要在生育前1个月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在60天内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持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诊断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领取事宜。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发生的以下费用按相应标准限额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

  1.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支付限额2500元;

  2.顺产或7个月以上早产的支付限额2500元;

  3.难产、多胎生育、剖腹产支付限额40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1.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限额200元;

  2.怀孕不满4个月(引)流产支付限额400元;

  3.绝育手术及复通术支付限额3500元。

  (三)生育并发症治疗费

  1.异位妊娠(宫外孕)支付限额5000元;

  2.产后大出血支付限额4000元;

  3.胎盘早剥支付限额3000元;

  4.产褥期感染支付限额3000元;

  5.妊娠合并贫血支付限额3000元;

  6.妊娠合并糖尿病支付限额3000元;

  7.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支付限额3000元。

  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上述病仍需要治疗的,待遇按其参加的医疗保险类型,由相应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四)其他

  1.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同时进行其他疾病(上述生育并发症除外)治疗的费用,按其参加的医疗保险类型,由相应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属非医疗事故死亡的支付限额5000元。

  超出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

  标准为该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财政全额供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支付限额与参保女职工相同,生育医疗费已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施补偿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对生育保险费率及相关待遇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参保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规定增加产假并计发生育津贴。

  (一)晚育的,按《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2〕18号),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产假20天;

  (二)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按《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再增加产假50天;

  (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协助参保人员虚报冒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冒领的全部金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医护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或我省出台生育保险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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